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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请求制度的理论、释疑和立法建议

  

  此外,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放弃和共同诉讼中代表人的放弃。可见,《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诉讼主体角度对放弃诉讼请求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与其他方面的条文相比而言)。


  

  3.放弃的后果。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意味着放弃的主体不再享有实体权利。


  

  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的放弃请求制度显得较为简略,缺乏精细的规定,往往需要作出细致的解释才能理解,而作出这种解释往往较困难。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一是没有规定放弃诉讼请求的时间范围。二是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是不再享有实体权利,这违背了通说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三是不明确认可默示的放弃方式,是排斥当事人的意志的表现之一。四是在是否放弃的推定问题上,倾向于推定不放弃诉讼请求。例如,在继承诉讼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54条)。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推定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五是对于放弃诉讼请求,不必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样的要件也没规定,因为从法律上肯定这一要件等于界定放弃请求的性质。对此,两位法国学者曾经指出:“舍弃诉权,原则上,不需要经对方当事人接受,因为对方当事人没有权利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抛弃他的诉权。原告放弃所主张的权利,对被告是一种利益。因此,舍弃诉权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28]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放弃请求制度中还有许多空缺,如上诉的放弃及其效果、附带上诉中的放弃、放弃诉讼请求的无效、放弃诉讼请求的判决或笔录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我认为可以比较系统地构建我国的放弃请求制度,其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基本内容,放弃请求制度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它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放弃请求的案件范围。任何案件,不论其性质和种类如何,都可以作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对象。2.放弃请求的时间范围。在法庭言词辩论中,都可以放弃诉讼请求。3.放弃诉讼请求,不必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4.放弃诉讼请求的方式。放弃诉讼请求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5.放弃诉讼请求的效果。放弃诉讼请求后,诉权就被消灭。不可以重新起诉。6.费用的缴纳。放弃诉讼请求后,诉讼费用由放弃诉讼请求的申请人缴纳。


  

  二是其他内容。1.诉的放弃与反诉。参照我国澳门以及德国的制度,可作出如下规定:在法庭言词辩论中,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可自由作出放弃的表示,而不影响反诉,但反诉取决于原告提出之请求除外。[29]2.共同诉讼中放弃诉讼请求。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可拟定如下条款:如属普通共同诉讼,个人得自由作出请求之放弃,但以个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占的利益为限。如属必要共同诉讼, 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请求之放弃,仅在诉讼费用方面产生效力。3.上诉的放弃。当事人可放弃上诉权,但预先放弃上诉权仅仅在双方当事人均放弃时方产生效力。4.附带上诉中的放弃。关于此制度,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均有规定。参照其规定可以拟定如下内容:一方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或明示或默示接纳裁判时,只要对方当事人对该裁判提起上诉,其亦得提起附带上诉,但其明示声明不提起附带上诉者除外。5.放弃诉讼请求的判决或笔录。根据德国的规定,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驳回申请,可以作出判决。但是根据日本的规定,可以不必作出判决,而只是将放弃请求记载于笔录时该记录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后一种方式更加简单,且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放弃请求的权利,可能比较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对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少走弯路,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诉讼环节,促进诉讼速度,提高诉讼效率,或许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叶自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例如一部很有影响的教科书写道:“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放弃自己对被告所提出的实体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有助于案件的快速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认其效力。放弃诉讼请求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两种情况,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作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由于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重要利益,所以,这一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实施。由代理人代理诉讼的,代理人只有依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实施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放弃请求的行为,法院必须予以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任意放弃请求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不产生绝对的制约力。”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291页。
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中放弃诉讼请求案,www. chinalawedu. com, 2003-12-30, 9:53:28.
奥特马·尧厄尼西:《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奥特马·尧厄尼西:《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0页。
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放弃诉讼请求的这个特征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政大社1995年版,第104页。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第82页。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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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第76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第76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第77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第121页。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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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第102页。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第78页。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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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第79页。
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中放弃诉讼请求案,www.china law edu.com, 2003-12-30, 9.53:28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9页。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原告即使想宣告其放弃诉权,仍然有必要留在诉讼内,以便接受针对其宣告的被告所请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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