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监督法的内部关系
以上所述,乃是检察监督法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大监督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外在关联;除此以外,在检察监督法的制定中,还有一个其内容安排上的内在结构问题需加考虑。从其内在结构的考虑,更可以看出检察监督法的外在关联性,同时也可以看出其立法地位的不可或缺性。
检察监督法的内部关系由两个主要的方面构成:一是检察监督的总则规范,二是检察监督的分则规范。在总则部分,检察监督不仅要体现它的权力来源,同时还要体现其实施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比如说,检察监督不仅仅限于刑事监督,还要注重民行监督的平衡发展;监督的方法方式要多元化地呈现,而避免单一化和简单化;监督要坚持理性平和的精神特征,防止监督中的极端主义和片面主义;监督要始终恪守检察官应有的客观义务,既积极能动,又不偏不倚。等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均需在总则中表明。呼应前面而论,这些内容都不可能在三大诉讼法中涉及,而需要单独制定检察监督法。
除总则外,检察监督法还应有分则的设置。分则主要分五大部分安排:一是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二是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三是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四是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五是其他领域的检察监督。在分则设置的过程中,其立法技术上最值注意者,乃是与三大诉讼法的协调问题,要尽量避免与三大诉讼法的监督规范相重复。当然,通过分则的规范考量,也会发现一些在三大诉讼法中不宜规定,而放在检察监督法中规定更佳的内容。这就需要明确检察监督法和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功能分工。
由上可见,检察监督法的制定在逻辑上是必然的,在实践中也是急需的。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然而“决议”不能代替立法,而仅仅为立法提供了必要准备,同时也证明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从立法技术上说,应当理清检察监督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的关系,尤其要将其与三大诉讼法的关系处理好。这样,一部相对成熟的检察监督法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园圃中绽放出夺目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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