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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检察监督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汤维建


【关键词】检察监督法
【全文】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被宣布形成,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然而又不能不同时看到,作为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的检察监督法尚付阙如。在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监督法占有半壁天下。目前,监督法仅有人大的监督法,而检察院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尚无法律的基本依据和完整依据,这不能不认为是一大缺憾。为此,检察监督法的制定应当尽快纳入议事日程,以弥补此一缺陷。


  

  检察监督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处在何种位置?其内在的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何?等等诸如此类的宏观与微观、外部与内部问题,均需得到明确。


  

  一、检察监督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的关系


  

  检察监督立法首先应当处理好外部关系。其一,检察监督法与宪法的关系。检察监督法源自宪法的直接授权,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法则将宪法赋予其的监督权加以重申并予以具体化。就二者的性质看,它们具有同质性;因而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检察监督法是宪法的关系法或相关法。正因如此,检察监督法上承宪法,成为其他监督规范的本原性法律。


  

  其二,检察监督法与人大监督法的关系。2007年1月我国颁行了第一部监督法,此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如果有一个上位法,那么,无论是检察院的监督法还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则均属其下位法;作为上位法的监督法,除规范和调整权力型监督外,尚可调整诸如政协监督、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等权利型监督。这种将因编纂而成的上位意义上的监督法,应当成为监督法制完善的一个外在标志---犹如民法典成为诸民事单行法的统一法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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