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种情况均说明,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以正当理由解释法律理由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获得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此构成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法律解释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一个创造性的建构过程。波斯纳主张从解读沟通的角度来把握法律解释,解释是向前看的,具有形成政策的功能,是创造性的而不是机械的。解释者“不能只研究平意,他们必须努力懂得立法者所想解决的问题”。[47]确实,立法者的预见总有一定历史局限性,今天的法官如果不能根据法律颁布后社会实践的发展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条文,而过分追求忠实原意,就可能走向客观性的反面。因此,沈宗灵和张文显教授认为,应该“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的需要,也就是说,原先的目的已不符合当前需要,因而通过法律解释使其符合”。[48]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就与实质推理一样具有辩证推理的一切特征。沈宗灵和张文显教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判例与法律推理都在对法律进行解释”。[49]这说明,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之间除了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之外,确实具有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法理学意义上作为审判制度的法律推理倒挂为法律解释的一个环节。
法律解释方法中的论理解释是为了澄清法律规则实质内容的含糊性,“这种解释已不是文字解释而是实质内容或价值观的解释,已属于实质推理的范围”。[50]用实质推理方法作法律解释,如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实践推理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可以使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以一定价值观的形式凸现出“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公平的”特点。佩雷尔曼举例说,法官通过对“禁止车辆人内”这一规则中“车辆”一词不断作出新的解释,都一次次超出解释“车辆”的范围,表明法官不能以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判决,而必须面对价值问题,必须考虑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价值,这个价值与其他价值有什么冲突,哪个价值更为重要等等。[5l]这些法律解释活动都是在为法律推理澄清法律规则,都是为法律决定寻找正当理由的过程,如前图所示。这表明从法律解释到规则适用、再到证成是反复循环的,这种循环确实融人了法律推理的过程,甚至使人有时分不清哪是法律解释、哪是法律推理,但这个循环就某一特定案件之法律推理全过程而言是一个“微循环”,仍然是它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法律推理与解释策略的密切关联对规则的适用有潜在的影响。律师和法官检索适当规则的过程,取决于一定的解释方法,从而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律师会根据对某种判决结论的预期返回到新一轮的证成、解释、法律检索过程。
【作者简介】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Jacob A. Stein,Legal Spectator Legal Reasoning:What Is 1t? District of Columbia Bar,2005.
这不仅表现在“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甚至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同时还表现在“强调一致适川法律的必要性”参见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一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6页。
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参见拉德布普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以下。
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0页。
松浦好治:《裁判过程与法的推论》,李道军译,载刘士国主编:《法解释的墓本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以下。
参见张其春、蔡文萦编:《简明英汉词典》.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吴光华主编:《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4''hed.,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2000.
《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690页。
Aleksander Peczenik,On Law and Reas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l989,p.17.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
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I前、后分析篇和论题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IX修辞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Kent Sinclair,Legal Reasoning: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California Law Review,59.1971.
1960年K.卢埃林出版了《普通法传统—上诉审》,对上诉法庭的法律推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同年,W.泽勒迈尔发表了《法律推理:法律的进化过程》.对法律结论依赖于逻辑推理的观点之肤浅性进行了抨击。1964年J·斯通出版的《法律制度和律师推理》,是现代法律推理学说产生的标志性成果。
从纳粹战犯审判到堕胎、器官移植、试管耍儿、安乐死、同性恋、克隆人的合法性等,新矛盾和新问题连绵不断。
参见解兴权:《论法律推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1998年5月。
参见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以下。
Neil MacCormick,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reface. P.62.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是自律自治和能够深思熟虑其行为的理性动物,并且是在人们之间的协商讨论中完成其深思熟虑过程的社会动物。对法律推理程序的沉思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行为的理性原则及其正当理由或判决理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个人要求保持受人尊敬的自治代理人价值,要求有适当的机会了解权威机关确定的公共规则.即使它们与自己的偏好或判断相悖,也要按其要求确定自己的选择。
前引,Kent Sinclair文。
William Read,Legal Thinking,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6. p.1.
前引,伯顿书.第110页。
前引,孙斯坦书,第135页。
前引,昂格尔书,第181页以下。
刘星:《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M.Schoch(ed.),Introduction to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8,xix.
前引,Neil MacCormick书,第62页。
前引,伯顿书.第116页以下。
但法律推理的范围是一个复杂问题,即使司法推理实际上也已超出法律本身而渗透到政治和道德领城。参见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法学》1988年第5期;前引,凯斯·R·孙斯坦书,第149页以下。
P. 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1992,p. 149.
前引 . P. Wahlgren文,第150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39页。
前引.伯顿书,第16页以下。
前引,棚濑孝雄书,第131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同上书,第127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以下。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4年版,第136页。
前引,凯斯·R·孙斯坦书,第11页。
同上书,第149页。
同上书,第230页。
同上书,第27页.第30页。
前引,波斯纳书.第345页。
前引,沈宗灵等主编书,第426页以下。
同上书,第421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6页以下。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