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政保障的现状及前景略议
王亚新
【关键词】法院;财政保障
【全文】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最近在“正义网络传媒”协助下发布《中国司法改革 年 度报告(2009)》,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进展和状况做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令人感兴趣的是,这份报告记载了中央有关部门2009年出台的一份题为《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权威性、指导性文件,涉及支撑法院审判业务的财政基础这个笔者一直有所关注的问题。受该报告相关内容的触发,本文将简短地回顾若干年来有关法院财政保障的一般状况,对近些年与此问题有关的动向略加考察,最后回到上述指导性文件所提供的改革思路,并做一点评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相比,中国的法院系统有其关系财政问题的鲜明特色。虽然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中国的法院体系却在种种不同的方面存在着高度分权的制度安排,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分散化的财政保障,而非国家统一的预决算拨款。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前些年,作为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基础,每一法院的经费主要都来自两个渠道:一个是同级财政拨款,其额度由法院所在地区的政府决定;另一个是法院通过受理处理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费用,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构成了其绝大部分。这样的制度安排带来了种种可预知或未曾期待的结果。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情况就是,由于法院所处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很大,也由于每个法院能够收取的诉讼费用多寡不一,每个法院的财政保障状况也随之呈现出极不均衡的样态。对此,学术界一直持批评态度。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财政从属于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政府是“法院地方化”的表现之一,导致了“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法院的经费高度依赖于诉讼收费,造成了“滥收费”或其他不择手段地向当事人汲取资源等备受诟病现象的发生。这些批评尽管都确有道理,但考虑中国现阶段的公共财政整体状况,要求仅仅有关法院财政保障的制度安排很快就完全统一于国 家财政的预决算 拨款并不具备现实性。[1]而且还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法院经费来源的上述状况近几年来已经开始有了较大的改变。
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缓解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的经费困难,中央财政在一些年度采取了向中西部特定区域的法院直接拨付专项经费的措施,这些地域有的法院还开始利用国债进行基本设施的建设。大约在同一时期,不少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逐渐导入了全省范围的诉讼收费统筹,即每个法院的收费有一定的比例上缴高级法院,再由高院有重点地给财政困难的下级法院提供补助,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省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的平衡。但最为重大的改变则是自 2007年4月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这一法规的结果是大幅度地降低了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状况依赖于诉讼收费这一经费来源的程度。[2]与此同时,为了弥补许多法院因减少诉讼收费而带来的经费缺口,自 2007 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都将数十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然后再不同程度地分配给各个下级法院作为办案办公经费使用。总之,由于诉讼收费大幅度减少、来自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省内诉讼费用统筹的引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整个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较从前显得更加多样,不同来源所占比率也有所变化,不同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状况苦乐不匀的非均衡性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