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实际上分为总则(1-3章)、分则(4-11章)和附则(12章)三个部分。总则对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承担同一损害之侵权责任、各种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以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等做出了规定。分则对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如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对五种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绝大部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品致害责任、污染环境责任)和几种过错推定责任(如大部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在校园遭受损害的责任、动物园对其饲养动物的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此外专门对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22]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使命(第1条)。此外,在制度创新方面也有些值得一提之处:(1)坚持了“大民事责任”的范式,除了规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传统的侵权责任方式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相重复),[23]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格权保护之责任方式;(2)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即使责任不构成,相关主体也可能要承担补偿的后果(如第87条);(3)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采用了“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规定(第2条尤其是其最后的“等人身、财产权益”7个字的规定),列举时确认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却忽视了对人身自由之保护的列举;(4)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进程正与欧洲一些学者推进的欧洲私法统一运动同时,因此vonBar等教授的研究成果以及德国债法改革法和欧洲其他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修改经验,对这部侵权责任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美国的《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成果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侵权责任法》刚实施不到一年时间,对其得失进行全面评价尚不具实证条件。学者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是:(1)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实施;(2)这一法律与其他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规定的相互关系(包括协调、修改、废除);(3)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众多司法解释的清理。有学者甚至提出了长达100多个条文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六、人格权法:民事立法的下一个努力目标
在中国民法领域,人格权主要指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等权利,其所保护的是人的生命身体以及尊严和自由。对于某些西方学者来说,也许“人格权”或者“人格权法”是比较陌生的术语,因为在欧洲经典的民法典中并不存在“人格权法”。人格权保护或者说人格权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源于中国法制的实际情况:(1)中国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原则性的,而且宪法条文往往不能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2)在中国没有人权法案、权利法案这样的法律,也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将人格权理解为民事权利以提供民法上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完成后,一些学者迅速将目光转向人格权法,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作为立法工作部门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也作出了积极响应。去年十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和苏州召开人格权法立法研讨会,法工委派人参与了会议。[24]
人格权法成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部门,既有法理上的优势,又有操作上的困难,关键在于正确将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区别开来。在理论研究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权利冲突的处理以及保底条款的设置等,都需要加强研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