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一个好的私法学者,往往都是法解释的大家。[8]中国当代的情况则不一样。30年来的众多民商事法律立法活动,为学者成长、参与和贡献提供了大量的机会。许多私法学者的主要功夫不是用在对法律的解释上,而是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在立法论的层面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衡量一个中国法学家尤其是私法学者的成就,人们也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立法程序的参与度以及发挥的作用作为重要的砝码。[9]
二、民法通则:四分之一世纪的民法统帅
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新中国第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最终不是以一部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而是催生了一部仅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10]这部法律自1986年颁布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的基本民事法律。从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了一部民法典总则所要求的主要制度与规定,同时将民法分则的内容压缩在“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中,使之成为一部微缩的民法典。[11]
这部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基本法律反映了先进的民事法律理念,同时对社会进程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必然要求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合同自由等法律原则作出了规定。另外它还有两个重大贡献:一是强调了对人格尊严、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等)的保护;二是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将侵害物权的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侵权责任置于同一视野进行规范。
四分之一个世纪对于许多国家的民事法律以及市民生活来说,其变化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过去的近30年里,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其经济和商业方面的高速发展以及以加入WTO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经济体系的融合,向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诸多法律提出了挑战。放弃“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制定理念先进、体系科学、规范完备的民事法律以调整日趋复杂的民事关系成为立法者和学者的共识。近11年来,中国的立法部门先后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民事法律,实际上这些法律大部分取代了《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这两章的主要内容。可以期待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总则的规定会在未来的5-10年内得到一次全面的修改,并可能最终被整合到一部民法典中。对此,学界有普遍的共识,也曾经是立法部门规划过的事项。
三、合同法:符合国际规则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
中国在1981年、1985年和1987年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此三部合同法被称为三足鼎立的《经济合同法》体系,这一体系对于调整改革开放初中期的交易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这种将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体物市场与技术市场(无体物)并分别适用不同规则的做法,显然已经不符合交易现实状况的要求。因此,1993年立法部门决定另起炉灶起草统一合同法。经过立法工作者、学者和司法机关近6年的共同努力,一部统一调整国内与涉外交易关系、有体物与技术产品交易关系的法律于1999年颁布实施并取代了过去的三足鼎立经济合同法体系。[12]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法律的实施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13]这是中国目前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中国的这部合同法被认为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律。[14]其制定正值中国申请加入WTO的阶段,因此国际交易规则特别是联合国系统的合同公约以及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合同法经验得到了较多的采纳。[15]而这样的国际经验之所以能够被吸收,与合同法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因为它毕竟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基本价值分歧比较少,大家集中关注的是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这样的技术性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这部法律的制定凝结了法学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或者说法学家们在更深和更广泛的层面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