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上面我们对于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我觉得对于政治宪法学的学术建构是一种有益的推进。你在青年宪法学人里交往比较多,也有在地方挂职和讲座的经历,能否谈谈青年人对政治宪法学的接受性问题。
田:政治宪法学在当下中国的兴起也就是三年多的时间。这里有个历史时间挤压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学逐步摆脱了文革时代的阶级论式的宪法学范式,开始建构自身的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这种规范主义的宪法学刚刚立足且尚未获取具体的宪政成就,一种似乎不应在此刻出现的“政治宪法学”重新进入宪法学的学术体系之中,多少有些“搅局”之嫌。特别是在宪法学家整体为了08年“齐玉苓案批复”被废止而痛心疾首时,陈老师的那篇反“宪法司法化”的政治宪法学论文的出现无疑造成了一种“雪上加霜”的效果--借用林老师曾经评价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论的话就是“吹皱了中国宪法学的一江春水”。所以,一般的宪法学者会本能地将“政治宪法学”与已经式微的阶级论法学联系起来,做出了许多情绪化的批评、联想乃至于误构。但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价值最终还是获得了法学家的认可,首先是愿意对话本身就是一种承认,其次是陈老师的那本《宪治与主权》在2010年荣获了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一等奖,这很不容易。前面的诸多阐释已经能够基本撇清我们的政治宪法学与所谓的阶级论法学的规范性差异,这里不多展开。
说到青年学生的接受性,这可能与中国的法学教育有关。法学本科教育中,重头戏是民法和刑法,这些相对自足的部门法提供的是严格的规范主义法学教育,训练的目标是培养“法官”和“律师”。部分学生最终会基于各种原因选择宪法学专业,而国内的宪法教科书或者流于中学时代的“政治教科书”的枯燥,或者仿效国外宪法教科书的规范主义写法或判例式的职业主义写法,训练的目标不自觉地被设定为“宪法律师”而非“宪法思想家”。所以青年学生里对政治宪法学的接受自然有着种种困难。但据我个人有限的交往和了解,具有研究生以上法学教育经历的部分青年人由于具有一定的公法理论阅读经验和自主反思能力而能够对政治宪法学的价值和意义有较为到位的认识。还有一些学校的宪法学导师开始建议学生选择政治宪法学下的具体专题作为论文题目。
政治宪法学刚刚起步,目前还主要是基础性理论研究,典范的制度性研究还比较缺乏,法学教育中的体现还基本没有。但这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随着政治宪法学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公法学教育中政治理论分量的加重,甚至包括公法读书会这种知识传播形式的发展与规模化,政治宪法学还是可以具有一定前景的。
高:你刚才提到政治宪法学的典范性的制度研究还很缺乏,我同意你这个判断。我本身的专业并不是宪法学,因此具体的制度性研究目前还难以展开。不过,我也在尝试进入这一层面。比如最近我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研究,就是开展政治宪法学之制度性研究的一次尝试,不过我综合运用了思想史、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在我看来,有很多制度性的课题值得作为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比如我刚刚完成的关于第一共和之宪法基础的《清帝逊位诏书》的研究,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是第一共和大陆时期的旧政协决议案的问题、第二共和的《共同纲领》问题,甚至还可以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主要制度问题,等等。端洪曾经从“第三种共和国的人民制宪权”的角度对《共同纲领》进行了研究。我个人也认为《共同纲领》在当时是一部充满共和宪法精神的宪法文件,可惜未能在它的基础上生成一个规范的现代共和国。
田:政治宪法学目前确实是处于巩固问题意识、寻找与整合理论资源以及在“对话”甚至“挑战”中完成初步学术建构的过程之中,但其学术旨趣确实是制度性的,致力于发现中国宪法的真实规则并通过中国宪法的政治原则加以严格的规范证成。我们目前对于政治宪法学的学术性理解还不是特别的确定与成熟,还需要引进一些新的理论资源。在这方面,陈老师和翟小波主持的那一套“宪政古今”译丛已经在精选若干本当代政治宪法学的理论专著并联系翻译事宜了。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并不是只有中国才会遭遇到的问题。在西方,它可能是一个规范宪政体系的补充性问题,但对于广大发展中的宪政转型国家却可能构成一个无法直接绕过的“政治宪法”阶段。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宪政中国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