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是的,严格而言,一切人文社会科学都是以理解与解释为中心的,只是对象和具体解释方法存在差异而已。从宪法制度本身及其作为“众法之法”的独特属性来说,不仅法官需要解释学,立法者更需要解释学。我这几天在思虑一个问题,即政治宪法学与解释学到底是何种关系。我大致认为现在存在三种宪法上的解释学立场:第一种是以规则解释为中心的狭义宪法解释学,这应该是一种法解释论意义上的经典化的解释学,这种进路在中国由于缺乏案例支撑和技术上的精细锤炼,尚不成熟;第二种是以权利规范为预设核心规范的价值论的宪法解释学,即“规范宪法学”,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其号称是“人格主义”,我起初误解为“社会民主主义”,现在看来还是“自由主义”;第三种是以真实宪法规则和原则解释为中心的立法论的宪法解释学,即“政治宪法学”。李文的缺憾在于未能进一步细致分辨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意图和重点。
高:你这样的一种学术图景的重构倒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清理并缓和之前多场对话中造成的误解与紧张。当主流的宪法学申言“解释就是一切”时,它可能是在哲学上主张一种基于方法之无限开放性的“文本/规范帝国主义”,但这也存在一种自我消解的危险,就是在开放扩展的过程中逐步丧失法学家或法官最初自我标榜的立场或确定性,成为对其他领域的有意/无意的“入侵者”。不过,也正是这种“解释学”带领下的法学扩张带来了与“政治宪法学”的交锋或磨合,使之触碰到了一个非纯粹的、多元共存的、适度纳入政治视角以便恢复宪法学之完整面目的宪法学世界。我倒觉得这种不期然的“相遇”有助于确定彼此的有效性限度,甚至产生在总体上有利于中国宪法学之思想性提升与解释力释放的某种共谋性分工。
田:您的这一愿望很好。通过上述对话,我渐然感觉貌似剑张弩拔的“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之关系似乎存在一种和解与合作的可能性。我个人认为将政治宪法学界定为不同于狭义宪法解释学的一种立法论的宪法解释学存在明显的理论正当性。首先,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是立法解释模式,以法官视角和司法情境为预设的狭义宪法解释学只能提供有限的知识上的支持,而发展一种立法者视角的、重视政治宪法内涵及其经由宪法政治原则之规范生成的立法论的解释学似乎更具有知识供给上的合理性。当然,随着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以及宪法解释权的分权化安排,狭义宪法解释学的技术性准备显然也是大有用武之地的。其次,中国宪法中丰富的政治宪法内涵缺乏认真的对待和有效的规整,规范宪法学的“价值”偏见和狭义宪法解释学的“司法”视角导致其难以承担此类研究任务,政治宪法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再次,与高老师您的研究更相关,即关注“立国之道”和“立宪技艺”的政治宪法学研究,更加切合中国政治统一和边疆治理的复杂理论需求,在这一路径上,保守自由主义的秋风也可部分纳入我们的理论脉络之中。
高:是的。秋风近年来以张君劢为中心的立国之道的研究揭示了民国宪政的诸多被遮蔽的内涵,这些内涵的发掘和运用对于面向祖国统一大业的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的伟大综合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我个人所从事的尺度更大的近代立国思想史的开拓和“大国崛起”法政经验的资料编撰就是为了支撑此种政治宪法学研究之需的。实际上,如果我们将现代中国之生成视为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结伴而行的历史旅行,则近代立宪史上的诸多资源就绝不仅仅是一种“历史”,而确确实实是一种“现实”,是富有生命的、缠绕而行的、因未加有效综合而不可能单方面完成的多元存在。
田:那么面对这样的不那样“规范”的历史困窘或契机,宪法学研究力量之一部转入“政治宪法学”之研究、心怀但暂时悬隔“权利规范”、面对整体的宪法,重视其原则、其过程,通过社会科学的方法和最终的法学上的规范证成,以及为此工作所作的比较考察和思想性积淀,这一系列工作之开展似乎就显得更加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