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对您的问题意识,我还想做些补充。现在的宪法学者过多地关注共通的价值规范和法官的解释技术,缺乏立宪者的深沉意识和整体关怀,面对中国丰富复杂的政治宪法内涵和变动
不居的时代变化以及共和建国的结构性问题,竟然由于学术视界的相对窄狭而将诸多“非中国”的问题“中国化”了,却将“真实的中国”问题“非问题化”了。更准确地讲,这是一种“去政治化”的政治,然而一个现代民族如果未经扎实有效的政治成熟过程的锤炼,在逻辑上一步跳跃到“法治的理想国”,其精神结构肯定会扭曲变形。很多缺乏反思和审慎意识的发展中国家就是如此。所以,我个人认为政治宪法学就是要挖掘中国真实宪法决策过程中的经验、程序与规则,分离出其中的主导性原则和理性规则,将本民族现代政治实践的成果理论化和制度化。其实,中国宪法文本本身也并非完全是“权利规范”,所谓的“本民族现代政治实践的成果”更多体现于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之中。因此,政治宪法学也存在强烈的规范意识,绝对不是有些宪法论者所误解的那样,以为政治宪法学是“宪法政治学”或“法社会学”。政治宪法学的内部问题意识既产生于对中国宪法现实的痛惜与反思,也产生于宪法文本内部的政治规范及其与真实宪法决策过程的制度性联系。
高:你刚才提到对“政治宪法学”的学术性误解,比如被当成“宪法政治学”或“法社会学”。具体是怎样的情况?
田:这涉及到中国宪法学的内部生态问题,我也许可以为您做些线索性的介绍。今年的《法学研究》第2期刊发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忠夏的一篇论文,题目是《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以下简称“李文”),其中将政治宪法学定性为“法社会学”并予以最为集中的学术批评,而对于“规范宪法学”则仅指出其基于特定价值的超实证性,网开多面,对于自身之所谓宪法诠释学(解释学)的立场则爱护有加,甚至将部分的“政治宪法学”内容塞进了解释学的开放性结构之中,比如该文对宪法原则之解释的有关论述就是如此。该文代表了以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为主的宪法解释学的立场,尽管存在不少理论性的误解和论述上的粗放痕迹,但确实为国内宪法学方法论之比较或检讨提供了一个学术上可辩驳的框架。“宪法政治学”的误解则来自于我近期参加的一场关于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沙龙,诸多的解释学立场的宪法学者认为政治宪法学没有具体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法学属性淡薄,因而更合适被称为“宪法政治学”。这种将“政治宪法学”边缘化或干脆开除“学籍”的做法确实存在可商榷之处。
高:宪法政治学?这不太对吧。虽然端洪多次申言政治宪法学需要借助政治学乃至于社会学的方法,但并不止步于在一般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现象/事实描述,也不是简单地从事实推出规范。我们最终的理论目标也是规范性的。
田:批评者就是这样批评的。李文在方法上主要借助了“事实-价值”二分的哲学方法,并分别批评政治宪法学过分关注“事实”,而“规范宪法学”则过分关注“规范”甚至是“超实证”的规范。我们主张的“政治宪法学”被和朱苏力、强世功所代表的“宪法社会学”一锅煮了,都被标签化为只关注事实描述和因果关系解释的“法社会学”,都是试图以“事实”直接证成“规范”的一种理论僭越。而李文所主张的宪法诠释(解释)学则通过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目光流转”实现二者之个案化的“融合”。
高:这里似乎涉及到社会科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差异性。社会科学方法主要用于“发现事实”,在此意义上是“科学”的。政治宪法学认为中国宪法学之科学化的第一步就是应该完成对完整而真实的“中国宪法”的描述,端洪在北大政府管理学院的演讲中也明确过这一点。但是,政治宪法学与“宪法政治学”或“宪法社会学”肯定是不同的,后者仅仅是政治宪法学努力的第一步。什么是政治宪法学的第二步呢?就是对“真实的宪法”的规范证成。第二步可能涉及到法学方法的运用,但可能不同于个案化的司法性质的法学方法,而是一种“立宪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