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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

  

  田:您对政治宪法学的初始学术状态以及对陈老师的学术理解与评价相当中肯,我基本同意。君子和而不同,同而有异,本是常理常情。我也确实觉得您和陈老师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学术思想上的差异的,这些差异已经体现在具体的研究实践当中了。那么您本人的问题意识如何呢?


  

  高:是的。相对于端洪的宪法学内部视角,我本人更多地从思想史和历史的双重维度“催生”所谓的政治宪法学的问题意识。我个人的一个经验观察和基本判断是:中国始自鸦片战争的近现代过程的基本历史目标是“立国”(国家构建)和“新民”(理性公民),但这个历史性的建构目标一直未能完成,中国在思想史上仍然类似于西方近代国家创制时期的状况。为此,我提炼出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这个关键性的概念。我所谓的政治宪法学就是要从类似于西方的“早期现代”的问题意识和理论结构中析出,因而是一种时间化的宪制发生学。08年底,我针对端洪的那篇文章专门撰写了《政治宪政主义和司法宪政主义》一文,并在“北航法学沙龙”做过主题报告,青年学者周林刚在评议中点到了我的政治宪法学关怀中的“时间逻辑”,很到位。关于“早期现代”这个思想史概念的具体背景与意涵,我在《读书》杂志上有专门的文章。很自然的,我是从思想史来关怀“政治宪法学的”。对应于“早期现代”,我提出了作为“政治宪法学”的“宪制发生学”概念,意指发生学意义上的“政治宪法学”。在这一“宪制发生学”的具体构成上,我认为有三条线索是关键性的,即“战争-革命”、“财富-财产权”和“宗教-心灵”,前两条线索我都有长篇论文并作过多次演讲,最后一条线索还在思考之中。


  

  有人可能认为这些问题不是宪法学的问题,或者即使构成宪法学的问题,也需要首先转译为特定的权利问题,然后探讨如何通过司法制度加以保障。批评者所秉持的主要是一种宪制成熟之后的日常宪法学的“庸常”的眼光,我所谓的“发生学”对应的是宪制创生的特定时期,属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过渡阶段。我希望中国宪法学能够在“技术性准备”的同时拓宽思想的界域,真正深入理解一种“立宪者”而非“法官”的宪法学及其复杂性。我在对上述三条线索进行思想史考察的过程中,大致辨析出了英美的经验主义路线、法德的理性主义路线以及俄国的激进主义路线。激进主义的路线在整个20世纪通过国共两党政治文化精英的发扬,对中国之文化与政治产生的“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影响巨大。尽管这种古今剧变有着基于“救亡图存”之生存理由的强大历史合理性,但革命成功之后的常态化回归却成为中国宪政的“死结”。为此,我基于对“革命”与“宪法”关系的理论反思,提出了“革命的反革命”的宪制命题与“反革命的法理学”。当然,这种“反革命”绝对不是革命阵营之外的“复辟”或“颠覆”,而是革命者自身通过“理性”克制革命激情,通过“宽容”修复文化裂痕,通过“宪法”建构法治国家,从而达到革命成果的巩固化、制度化和良性转化。


  

  我个人是比较推崇英美经验的,这一点和端洪存在很大差别,他似乎更倾向法德式的大陆理性主义进路。对应于这样的思想史考察,我组织编译了六卷的《现代国家立国法政文献》,涵盖世界近现代史上主要大国(英美法德日俄),洋洋三百万字,即将正式出版,里面有长时段的、内涵极其丰富的思想文献和制度资料,相信对于我所在意的政治宪法学的思想史进路会是一种很好的资料性的基础。总之,我觉得中国的现代化最为关键的是“立国”,而如何“立国”很难被简化为“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这样的现代宪法学口令及其技术要领,而是如何建构“权力”的问题。政治宪法学并非不关注权利问题,而是认为“立国”在政治上更加关键,同时也构成最终的权利保护的有效前提。


  

  我的问题意识还直接来自于对中国近现代史具体经验的特定观察与体验。我觉得1840年以来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精英对于“立国之道”进行了持久而悲壮的探索,总体而言并不十分成功,我们要承继此种历史责任。就宪法学现象而言,中国近现代过程中相继出现了“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所谓“第一共和”指的是1911年缔造之“中华民国”,它甚至是亚洲第一个现代共和国。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我的纪念方式比较特别,就是围绕《清帝逊位诏书》而非《临时约法》展开了政治宪法学的阐释,认为二者之合力才是第一共和的真实历史基础。这与国共两党的革命史观甚至自由主义史观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然而,“流血”最少的辛亥革命最终只是一场失败的“光荣革命”,未能成就出并顺利守护来自于上述两个主要宪法性文件的保守立宪主义的光荣成果--“共和立宪政体”。第一共和最终导向了孙中山开启的“政党国家”。同时期的共产党尽管与国民党存在政治竞争关系,但在建党原则上也受到了苏俄的共同甚至更加深刻的影响。“政党国家”是适应于特殊历史时期的革命激进主义的产物,如何向现代民主宪政和平转型成为革命胜利之后最大的宪法问题。所谓的“第二共和”指的是新中国,其宪法的终极困境也源于“政党国家”问题。从现状来看,两岸的“一中各表”只是在抽象的政治契约意义上确定了国家统一的根本伦理,但并未生成为具体的宪法事实。《反分裂国家法》是对“一中”原则的法制强化,但也并未达到宪法性的高度。所谓的两岸统一问题,在根本上是宪法统一的问题,或者说是“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的制度性综合的问题。对于这样一个连绵不断的中华民族宪法统一的过程,我觉得依据单一文本(规范)的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根本无法承载。如果我们拘泥于单纯的技术性准备,就可能罔顾了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也不可能清晰判断出“共和建国”的时间属性与政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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