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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

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


高全喜;田飞龙


【关键词】政治宪法学;定位;方法
【全文】
  

  田飞龙(以下简称“田”):高老师,您好,很高兴受您之邀过来就“政治宪法学”的有关问题进行一场访谈式的对话。其实今天最佳的对话场景应该是在您和陈端洪老师之间展开,我只是“政治宪法学”的一个学生,自接触并大致接受这一宪法学路径以来处于不断的学习和反思的状态之中,未敢自诩为一个合格的“对话者”。今天,我仍然是来学习的,如果有一点自己的认识的话,也应该算作是一种汇报。


  

  高全喜(以下简称“高”):端洪因为另有要事暂时不能参与讨论,但我相信我们彼此之间的学术共识以及他本人对于政治宪法学发展的责任应该会得到延续。我因为是从政治哲学和思想史的背景切入宪法学的,对政治宪法学的认同与关怀也主要以我的原初的学术背景为根据,因此相对身处宪法学内部的端洪来说,所受之误解或形式上的学科话语排斥可能更大一些。但这没有关系,我关心的不是形式上的“学科”出身或是否被某个学科的既有话语接纳的问题,而是问题本身的真实性和理论解释的真实竞争力。如果大家都面向“真实的问题”本身,都有一种基于知识而非所谓的学科建制之兴趣的话,我想误解的程度可能降低一些,而与外部之对话也可能更有成效。


  

  田:这是您多次参与“政治宪法学”相关对话及演讲的真切感受吧。我本人之前做过中国宪法学流派的研究,“政治宪法学”是学术流派化的重要体现,我觉得是个好现象,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术起点,尽管尚不可能期待学界的完全接纳或认真对待。您刚才提到“真实的问题”,这对于政治宪法学的定位特别重要。国内宪法学在改革开放之后伴随形式法学话语的强势扩展和法学家群体的更新换代,特别是21世纪初以来,一种根源于德日的规范主义宪法学(包括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和根源于美国的、以简化的现代宪法原理和美国宪法判例史为根据的“判例宪法学”日渐兴起并占据主导,二者都具有超实证的“价值规范主义”的倾向,通过基本权利的价值证成和违宪审查的“沙盘推演”逐渐构筑起与中国的宪法体制及政治现实相对峙的“宪法理想国”。学界的这样一种思想与方法的转型具有积极的价值,但也可能造成与中国宪法体制以及真实的宪法决策过程的脱节。因此,我觉得“真实的问题”应该是中国“政治宪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具体而言,您觉得中国政治宪法学根据的是怎样的“真实的问题”?其问题意识是如何产生的呢?


  

  高:政治宪法学作为一个宪法学术概念,正式提出的标志是端洪在2008年《中外法学》上发表的那篇文章,即《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端洪的问题意识可能主要来自于宪法学内部,比如对2001年以来围绕“齐玉苓案”而兴起的“宪法司法化”学术潮流的冷静反思、对中国宪法整体结构与精神被“规范”和“文本”在技术上横加肢解的痛惜以及他自身在知识储备上重新以“主权”为抓手所获得的不同于主流宪法学家的对宪法的政治性理解。那篇论文是对中国1982年宪法的整体结构与精神的解释,充满了政治宪法的理性色彩,我觉得是宪法学界内部学术反思能力与建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端洪在那篇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论文中尝试提出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并进行了基于论理的排序,概述了英国“政治宪法”的近期学术史,张扬了政治宪法与共和主义的思想性关联,甚至最终提出了基于“主权者护宪”预设而生成的多层次违宪审查体系。有个观点,端洪提得很大胆,就是由共产党中央承担违宪审查之责,这在中国当下所有的宪法学者的知识构图中绝对是一个盲区。端洪焦虑的是如何在后现代“去主权化”和“去政治化”的语境压力下以宪政的方式建构理性的中国主权和政治,他有勇气直面根本的时代疑难问题,并且进行了很艰苦的知识准备和理论论证。端洪在学术思想上受到施米特政治法学的影响,但他的理论资源不限于此,还延伸至“早期现代”的法国启蒙思想家那里,主要是卢梭,还有西耶斯。端洪对西耶斯的文本是下了功夫的,用苏里的话说,端洪是在用“西耶斯”拯救“卢梭”,试图在学理上勾连纯粹的人民主权与实践性的代表制民主。不过,端洪的主要理论资源大体上属于欧陆理性主义,我本人则是亲“英美”的,这可能是我们之间存在一定理论差异的根源。尽管我与端洪在具体的“根本法”内容以及所调用的理论资源上存在差异,但对他的基本价值立场和学术关怀则是同情乃至于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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