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规定村委会对村民小组的诉讼支持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委员会依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划分的村民的最小自治单位,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村民小组集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委员会理应支持村民小组集体起诉。支持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协助提供证据、担任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在村小组组长空缺或者村民组长辞职或者遭村民罢免的情况下,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推选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诉讼代表及时提起诉讼;遇紧急情况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村民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应当允许村民委员会提起代位诉讼,维护受损害的村民小组的权益。但是应当注意村民委员会支持村民小组起诉或者代位诉讼,村委会仅仅是诉讼担当人,必须以维护村民小组权益为目的,村民委员会不得借口村民小组组织瘫痪将村民小组权益归于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设立村民委员会的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的一个自治社区即行政村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对村有财产的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村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村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者作为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村集体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是村范围的成员集体。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法律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人或者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因此,当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提起诉讼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村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行使的基本态。这里要研究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时与村农民集体的关系,本来其关系是清楚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但在诉讼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一般依原告身份起诉,法院将其列为原告,将其胜诉的实体权利判归村民委员会所有。从诉讼法看村民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将其列为原告也并无不当,但将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结合考虑,应当将村集体列为诉讼当事人原告,将村民委员会主任列为原告村集体的诉讼代表人,以明晰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确保胜诉的结果归属于村农民集体,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集体权益的,对于属于《物权法》第59条规定的应当经村集体成员会议决议的事项,也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联合行使村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并提起诉讼。[5]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直接侵害村农民集体权益或者村民委员会怠于行使村农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小组行使请求权的依据在于,村集体所有权是全村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当然包括本村民小组范围的集体成员,村集体权益受侵害也就侵害了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就有权代表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村民小组联合行使请求权的依据在于村集体是由村范围的所有的村民小组组成的,侵害了村集体的财产权益,就侵害了所有的村民小组的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或者各个村民小组作为共同原告针对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行使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是代位行使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本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主任代表村集体行使,但由于村委会成员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或者村委会怠于行使权利,村民小组则代位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维护村集体利益。明确村民小组行使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代位性表明其属于诉讼担当人的地位,就能确保将胜诉的结果归属于村集体,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单独或者共同代位行使村农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依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成员民主议定不得处分村集体权益。
村集体成员代位行使村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并提起诉讼。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属于村范围内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侵害集体所有权就侵害了集体成员的权益,当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或者他人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村委会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为了维护村集体财产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代位行使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乡镇农民集体是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或者城镇农民集体社区的集体成员集体,是由多个行政村组成的集体,其集体成员是分别属于各个村的集体成员。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情况:
依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乡镇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当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和诉讼权利。例如,乡办的集体企业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就由集体企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
乡镇人民政府代理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在许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倒闭后留有集体财产,在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集体财产。因此,在发生侵害集体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就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乡镇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权益受到侵害的乡镇农民集体列为原告,将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代理人,应当视为法定代理人。财产权益仍然归属于乡镇农民集体不能因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缺位就将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收归乡镇政府。
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联合行使乡镇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乡镇农民集体是本乡镇集体成员的集体,这些集体成员都分属于各个村,因此,侵害乡镇集体所有权就侵害了各村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乡镇政府侵害乡镇集体财产权益或者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就代表本村村民或者各村民委员会联合代位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起诉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