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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

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


韩松


【摘要】农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为了确保被侵权的集体及时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建立各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的代表制度、代位诉讼制度和诉讼支持制度。所有权被侵害的集体提起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被侵害人权利实现的原则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法律。侵害集体所有权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密切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民事案由,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指侵害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共益权和利益分配的自益权,不同于集体成员独立享有的财产权,应有不同的类型划分。
【关键词】农民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益;侵权责任法
【全文】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了民事利益。因此,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是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由于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的特殊性及其受侵害的各种不同情况所生的救济的复杂性,对《侵权责任法》如何适用于救济侵害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需要进行研究。


  

  一、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被侵权人及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当然是权益被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自然人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享有请求权;法人发生变更的,则由承继其权益的法人享有请求权。但是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应当由谁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则没有这么明确,按理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就应当由集体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但何谓集体,集体组织还是集体成员?对此,有不同的争论,集体所有权一直受到主体不明或者主体模糊的指责。因此,研究集体所有权受侵害时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很有意义,这有利于从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角度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有利于从侵权责任法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司法实践活动,培养和增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主体意识,向社会宣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以及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性质。如果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仍然以“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的固有观念,不能将集体所有权及时地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


  

  受“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观念的影响,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集体成员对侵权人起诉可能因为其不是集体组织而不能立案,村民小组起诉的可能因为没有经村委会同意而不能立案或者因为村民小组的组织性不明确而不受理,村委会起诉的则可能因为被侵害的财产并非村集体所有而不予受理;村集体财产受侵害的,如果集体成员或者村民小组起诉的也可能因为受侵害的财产并非集体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的财产而不予受理;乡(镇)集体财产受到侵害的,乡镇集体组织缺位的而由乡镇政府起诉的,可能被指责为行政越权,乡镇的集体成员或者乡镇范围的村民委员会起诉的也可能因其主体资格的不适格而被拒绝受理。可见,由于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集体性特点,导致了集体所有权受侵害时受害人认定上的不明确性,以及由谁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行使起诉的权利也是不明确的。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集体财产权必须首先明确受害人及其侵权请求权的享有和诉权行使问题。


  

  集体财产所有权受侵害时其受害人当然是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集体。明确受害人当然也就是明确集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为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包括三种: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村民小组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就是本村民小组的全体集体成员,村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是村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是乡(镇)范围内全体成员。从这一意义上讲,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明确的。但集体不同于个体,由于各个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具有群体性,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采取行动的应当是群体的活动。成员如何由个体的、原子的成员组织为集体,在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机制,也要一定的成本,这就决定了集体主体不可能像个体主体那样明确。每个成员个人都是集体的一员,都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一分子,但都又不可能像行使自己所有权一样行使集体所有权,每个成员面对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都有不清楚而依赖集体的一面,这体现出集体所有权具有模糊性。因此,集体所有权行使的关键是成员的集体行动的形成机制问题。在这个机制中至少包括决策、执行和对外代表几个方面。为了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国《物权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当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第60条又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内的各该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就是各个受害集体的成员集体,代表集体成员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就是各个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这在法条规定上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分别加以研究。


  

  (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类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组织应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就属于本条规定的其它组织。因此,其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一些人对于村民小组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关系认识不清,误以为村民小组的财产也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加之,村民小组是依据法律设立,不进行登记,许多村民小组也没有公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产生怀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因此,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村民小组长的诉讼代表人地位都是明确的。《物权法》第60条虽然明确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由村民小组代表本集体成员行使,但是,村民小组是在村范围内依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划分的村民集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可见,村民小组顾名思义是村民委员会把村民依据居住状况划分成小组,它是小组范围村民集体的自身,不是离开村民的一个组织,从其机关来讲村民小组的事情直接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为了召集村民会议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和管理日常事务由村民推举一人担任小组长。因此,只有村民组长才是村民小组集体的代表,村民小组就是本组范围内的成员集体。如果规定由村民小组代表村民小组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无异于让本组范围的成员集体自己代表自己。所以《物权法》第60条规定的由村民小组代表村内集体即村民小组集体行使所有权是不妥当的。[1]在解释上应当解释为村民小组组长是本村民小组范围成员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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