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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土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诉讼案看审判权对行政权阻碍而影响法制的统一

从某土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诉讼案看审判权对行政权阻碍而影响法制的统一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From a Lawsuit on a Qualified Bidder of Land Use Rights, See Jurisdiction Hindering Executive and Breaking the Unity of the Legal System



- Let Justice Rolls down like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like a Mighty Stream

张志诠


【摘要】在中国公权体系中,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法,但是因为不同类别的权力主体之品性态度、所追求的目标、对客观情势的视野不同,往往会导致两权行使结果的背离,偏离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初衷,阻碍了法制的统一。本文着重评述土地行政行为及其所伴生的民事行为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原意的恪守,而不适当地受到司法审判权的冲击问题,详细地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议,以案说“法官”,试探性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以便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法原则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原则回归本初,以达到个案问题上的法制统一。
【关键词】土地竞买人;资格诉讼案;审判权;行政权;阻碍;法制统一
【全文】
  

  引言: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与审判权的行使本应该是分离情况下的统一,体现法制的一致性。行使结果如果发生背离,从根本上讲,从逻辑上看,必有一种权力在行使时对原有法权发生了走样。这种走样,如果不是由于立法体系出现的问题,那么可能就是由于权力行使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有问题,抑或可能由于权力行使人的职业品性值得商讨。笔者对一宗拟出让土地的竞买人资格案的判决结果之反驳,展现出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法原则之实质内涵。阐明任何权力主体不得对法律原则做出为我所用的曲解,寻求法律的之外目的性结果,失去客观公正地对待法律之品性,否则行政权和审判权的行使结果难以统一,必然会非法地伤害利害关系人之权益,阻碍法制的统一。本文,重点就审判权的行使不当之实例,分析不当之理由,提出矫正的方法,以维护法制之统一。


  

  一、土地竞买人资格诉讼案之概述


  

  在江苏某县,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限定了土地竞买人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之报名条件。现实的报名者是两个公司法人,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的暂定资质,乙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两公司都履行了相应的报名程序,得到了县国土部门发给的《竞买人资格通知书》。鉴于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异议,县国土部门对乙公司发出了《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从而引起了乙公司对县国土部门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法院因该取消通知内容中没有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违背依法行政的多项原则,判决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其判决理由的评述在下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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