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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卜越


【摘要】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各级、各地法院执行的却是“黄松有解读”。然而,黄松有的这个解读是错误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全文】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是,《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地法院对第二条都予以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二条演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如此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尚属罕见。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宜采用财产返还的方式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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