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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代正群


【摘要】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保障。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明朗。针对制度缺漏,提出了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部分规则:扩大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将应急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之中;根据应急的现实需要与应急行政行为涉及的相对人权益性质的不同,确立二元化的司法审查证明标准体系;明确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与判决形式。
【关键词】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证明标准;判决形式
【全文】
  

  应急行政行为是突发事件应对中被广泛采用的行政行为,这类行为在应对、控制、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危机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与常态下的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应急行政行为仍是行政权在特定时空运行的一种外部表现形式。由于行政权天然的膨胀性,应急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甚至可能因为突发事件出现后无序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增加和积累而大大提高。因此,在思考如何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对应急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各种应急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中,司法监督以其中立性、稳定性、终极性而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对应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未明示,并且,由于突发事件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要求,致使《行政诉讼法》的某些规则也未必能直接适用于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思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漏,确立现实可行的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既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一、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反映了行政权在多大宽度上接受司法权的制约,是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


  

  1.应急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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