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归并的坚决归并。
4.上下职能配置。
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
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二、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和调整配置:基本认识和追问
(一)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审批制度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包括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法须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国务院已经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行使这个权力。
2.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审批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调整行政处罚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法律实质是变更法律的规定,重新配置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未经批准自行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势必会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打乱正常的部门分工,造成行政管理的混乱,严重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
3.从全国的情况看,这个制度的实施情况良好。全国所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都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严格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4.关于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调整配置,从实施中的情况看,有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省级政府根据什么样的具体的原则来考虑决定哪些行政处罚权可以集中,哪些不宜或不能集中?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集中,哪些不应集中?
—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能否将其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也进行集中?
—经地方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其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又迟迟不开展,拖延很多年,有的甚至至今仍然未开展,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收回或者撤销这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