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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权

  

  第四,辩方证明权较之提出证据责任更为“主动”。提出证据责任主要局限于提出证据范围内。而证明权则不局限于此,更是延至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从提出证据责任角度来说,辩方只需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表明其“立”了起来,但证明权所追求的不仅是将论题“立”起来,而在于通过收集、提供充分的证据、质证诘问驳倒对方的控诉。相比较而言,证明权更具“主动性”、“攻击性”,而提出证据责任的履行则更显“被动性”、“防御性”。


  

  综上所述,辩方负有提出证据责任,同时享有证明权,保障辩方证明权有利于促进提出证据责任的履行,而课予提出证据责任有利于提高辩方行使证明权的积极性、主动性,这也是辩方享有证明权的理论基础。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取证、举证能力弱的情况下,强化证明权的保障,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对于促进人权保障,彰显程序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余茂玉,男,安徽芜湖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证据法与司法制度。
【注释】

.吴祚丞、许辰舟著:《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台湾地区“司法院”年报2003年11月第23辑第12期,第10页。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
.参见余茂玉:“论量刑程序的协同性”,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第53-54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卞建林、杨诚主编:《刑事正当程序研究:法理与案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樊崇义:“‘你有何证据证明你没杀人?’随感”,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陈宏毅:“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下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问题”,载台湾地区《刑事法杂志》2006年6月第50卷第3期,第58-59页。
.吴巡龙:“刑事举证责任与幽灵抗辩”,载《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6月第133期,第36页。
.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齐友:“主体性:人的权利与责任”,载《前线》2002年第11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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