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保全请求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预计用于法庭调查的证据有湮灭、伪造、变造、藏匿或妨碍使用的情况时,本着发现真实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目的,根据诉讼的具体进行阶段,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以请求进行保全。除了审判程序之外,将证据保全申请提早至侦查、起诉程序中,并赋予被告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使其有更多影响或参与的机会,亦是必要的。证据保全制度带有预防性质和紧迫性,有助于及时收集证据,有助于辩方及时把握住诉讼防御和攻击的机会,也有助于尽可能发现事实真相,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立法上应科学构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保全制度,切实保障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4、鉴定启动权。鉴定启动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或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唯独辩方在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难,辩方的鉴定启动权应得到明确和规范。目前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对保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是不利的,既然没有规定鉴定启动权,则申请是否获准、申请是否获得正式答复则很难保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加鉴定启动权。
5、证据开示申请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相互让对方知悉各自掌握或保管的证据的制度。证据开示申请权是辩方所享有的要求控方开示其掌握或保管的证据的权利。
6、举证权。举证权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方要求将证据收集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提交法庭,并与控方证据平等作为法庭调查对象的权利。辩方取得的证据应有提交的途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条件的基础上,应被允许进入质证、认证阶段,符合要求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7、质证权。质证权是辩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与于己不利的证人当场对质,对其证言进行质疑和辩驳的权利。质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二是被告人有询问、质疑证人证言的权利。质证权是辩方证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和规范质证权即是在保障证明权
8、心证公开请求权。心证公开请求权的行使攸关辩方权利能否得到实质、有效的保障,保障辩方的心证公开请求权是辩方证明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心证公开请求权是辩方享有的请求法官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进行公开、披露并进行解释的权利。心证公开请求权的核心即为要求法官公开心证并进行解释,这是辩方最好保障自己权利的机会,也只有通过此权利的行使方能监督约束法官的心证,使其形成公正、合理的心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权与证明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