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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权

  

  结合有关理论,笔者认为,证明权即是证明的权利,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为确定“于己不利”的控诉事实不存在和所主张的“于己有利”的辩护事实存在的情况而依法收集证据,进而在庭审过程中请求法官依法审查、评定证据的权利。辩方充分参与诉讼并行使证明权,符合刑事诉讼目的所追求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平衡的要求。研究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从而切实保障事实真相的发现。


  

  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权,不能脱离开其所享有的辩护权去“空谈”,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辩方证明权与辩护权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证明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证明权的充分保障能促进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证明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虽未放置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但仍确立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一项宪法性原则。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权利。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且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和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的权利是辩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权、参加法庭辩论权、上诉权等。证明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依法收集证据,进而在庭审过程中请求法官依法审查、评定证据的权利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这些权利都是辩护权的表现,所以证明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证明权的充分保障能促进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充分保障辩方证明权能够促进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行使并非“空手道”,必须要做到“有理有据”,方能实现有效辩护。从刑事诉讼全过程来看,从收集证据到提出并请求调查等各个环节的权利都会对最终的事实认定产生影响,是关涉到能否进行实质、有效辩护的问题。因此,必须从诉讼全过程考虑对证明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以充分保障证明权,从而最终达到保障辩护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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