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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

论防卫过当


彭卫东


【摘要】修订后的刑法对防卫过当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本文从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并对防卫过当的立法进行了简评。
【关键词】刑法学;防卫;过当
【全文】
  

  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1)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2)立正当防卫;(3)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其中防卫过当问题改动最大,也给现行刑法理论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就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进行研究。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


  

  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才能构成防卫过当?这是我们研究防卫过当问题首先要解决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那么防卫过当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要探究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首先要弄清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概括我国学者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甲说:在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的前提下,把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分为5类:(一)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二)防卫起因,即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三)防卫时间,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四)防卫对象;(五)防卫强度。[1]


  

  乙说:把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划分为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二类,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又细分为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客观条件划分为前提条件与限度条件,前提条件又细分为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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