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赔偿
民事赔偿,作为犯罪后情节,对死刑适用的作用表现为两点:一是限制性。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到的损害,在客观上减轻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体现出了被告人认罪悔罪,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减小。从而,对死刑适用起到限制作用。二是无价值。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其作用在于为法官衡量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提供参考,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不等同于在刑事责任上予以从轻处罚,因而对死刑适用与否不起必然的决定性作用。即有的学者所主张的民事赔偿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具有依附性。[28]基于此,处理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时要正确把握以下方面。第一,区别罪行。在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没有任何从宽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不能因此而不判其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区别性质。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积极促成民事赔偿,最大限度保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为限制死刑适用创造条件。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爆炸、绑架、抢劫、故意杀人等犯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能因为被告人予以赔偿就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第三,区别情节。如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首要分子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告人虽有赔偿,也不能排斥适用死刑;如果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及被害人有过错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当然,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因为被害人不接受赔偿而判处被告人死刑。
【作者简介】
刘玉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建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2003年沈阳刘涌案,二审与一审在对刘涌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上大相径庭的判决,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最终导致最高法院提审,再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即便是最高法院业已核准的死刑案件,亦有受到质疑的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标准前后矛盾失去权威”,载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04/26/content_2124984.htm?node=7879,2010年8月20日登录。因此,最高法院把量刑规范化,制定常见罪名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作为其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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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