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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标准探析

  

  区分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行过程中,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影响定罪量刑与行刑的事实情况。[13]因此,适用死刑要对犯罪情节具体考量:犯罪起因方面,被害人无过错,犯罪完全由被告人引起,如,有意寻衅而杀害被害人的,蓄意报复而行凶的;犯罪对象方面,动辄滥杀无辜的,抢劫或杀害孕妇、儿童、盲哑聋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或针对特殊职业人员实施犯罪,如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报复杀害医务人员的;犯罪场所方面,在公共场所公然行凶杀人的,或破门人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数额方面,必须达到适用死刑的标准,主要涉及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等犯罪;犯罪手段方面,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如采取剁手、挖眼、或泼硫酸等手段伤害被害人,使被害人承受极端痛苦生不如死。或者使用火烧、蛇兽咬等使人恐惧方法杀害被害人的。手持利刃,对被害人连捅几十刀,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或杀害被害人后,分尸、碎尸、抛尸、焚尸的。雇凶杀人的,或者冒充军警杀人的,等等。对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无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区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是由犯罪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犯罪分子和社会对抗的程度,而人身危险性所标示的是实施了当下犯罪的人对社会未来的可以预见的危险。[14]两者都是对被告人的主观评价。评价主观恶性,要从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人身危险性,要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考量。笔者认为,适用死刑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必须达到极大、残忍卑劣。如,犯罪动机卑劣,出于巩固黑恶势力或为黑恶势力的利益而实施犯罪的,仇视社会而杀人的,出于恶意竞争杀害对手的,奸夫、淫妇谋害本夫的,实施强奸、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从犯罪预谋看,为杀害他人,而精心策划,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从犯罪情节看,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意志极其坚决,如,追杀他人,在别人的劝阻、拦截下,仍然执意追赶杀害被害人,等等,对上述主观恶性极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适用死刑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必须表现为强烈顽固对抗社会,再犯可能性极大。如,前科累累,且有暴力犯罪记录的;犯罪前横行乡里,一贯为非作歹;犯罪后拒不认罪,百般抵赖,有钱拒不赔偿等,可从重处罚。但对于激情杀人、被害人有过错、杀人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平时表现好,系偶犯,犯罪后自首,或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适用死刑要慎重。


  

  三、几种罪后情节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评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罪行及其罪行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而且应当包括所有罪前和罪后情节,这些情节也影响到了犯罪的客观实害和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判断。[15]比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也对死刑的最终适用产生影响。这里重点探讨一下民意、和解及赔偿问题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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