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应当在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正本清源,使侦查阶段的律师回归“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这不只是一个名份问题,而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问题。
三、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突破刑事辩护的现实瓶颈
从宏观上看,我国刑事辩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与法治国家通行的状况存在较大的差距,一般认为不到30%。其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刑事诉讼中的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的人,甚至其中一部分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因为家庭贫穷,收入低微的原因。因此他们涉案以后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定援助范围还很狭窄,只限于审判阶段的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三类被告人。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瓶颈。
如何突破这一现实瓶颈,从我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加大投入,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上的上述规定产生于1996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的财力还很有限,能够做到上述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难能可贵。经过近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今非昔比,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不仅人民的收入、生活水平获得大副提高,而且国家的财力也相当雄厚。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多拿出一些财力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度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应该是有条件做到的。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需求来看,也并不是非常巨大,不可承受。仅以审判阶段为例,我国近几年每年刑事被告人的数量在110万人上下。其中大约30%的被告人自己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就剩下80万左右的被告人。如果为每个被告人聘请一名律师需要政府支付800元人民币。[8]那么即使为全部80万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需要的经费总额是6.4亿人民币。何况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并不非常需要律师的辩护。同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发展经历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来看,[9]目前也可以不是一次到位,为所有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而只是选择其中一些相对更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目前我国拥有律师20万人,他们要从事各种律师业务,不可能全部投入到刑事辩护中,因此,扩大法律援助还需要解决辩护律师队伍问题。但解决这个问题也应该不难。经过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我国已有44万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执业资格包括律师执业资格。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有相当多的人并没有从事法律职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没有固定职业的状况。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后,就可以根据需要吸纳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在各地特别是律师业不发达的西部、边远地区,[10]设立公职性质的公设辩护人。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并对他们进行执业技能培训,然后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这样做将取得多方面的社会效果:首先,可以解决一部分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其次,可以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再次,通过提高刑事辩护率,推动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提升人权保障事业的水平。
综上,我们有理由、有能力、有条件在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有以下几点具体思路:其一,对于未成年、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应当为他们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就是从侦查阶段直到审判结束,每一诉讼阶段都应当为他们提供;其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如果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其三,前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确有需要,均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凡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标准的,均应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作者简介】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