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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

  

  四、应该加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


  

  从上文确定的“中国式”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和25年来的“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来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之路还很漫长。为了避免未来出现新的违宪风险,我们应该吸取已经经历的“违宪风波”教训,加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五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立法依据的合宪性—直接性与间接性


  

  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惯例,每部法律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设定了“总则”章,并在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宪法》是“基本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和《民法通则》,均在立法目的条文中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如《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在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民事立法中,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仅有《继承法》和《物权法》。《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考虑到《继承法》颁布于《民法通则》之前,而《物权法》是在经历了“违宪风波”之后才在“五审稿”第1条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笔者认为,“民法典”各编起草的直接立法依据是《民法通则》而非《宪法》,[13]在立法目的条文中实际上无需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因此,未来《人格权法》和可能起草的《债法总则》,在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也无需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但必须确保在内容上的合宪性。而未来制定“民法典”,则必须在第1条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整体性与部分性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未来《人格权法》和可能起草的《债法总则》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从妥当性的角度考虑,《人格权法》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关系紧密,如果能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更为合适。由于《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存在较大的协调需要,也可以考虑在未来“民法典”制定时完成。应该强调的是,未来的“民法典”必须整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现在“民法典”各编的起草情况和2002年“民法典”草案来看,未来的“民法典”总条文数应该在1200条以上,大约3倍于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较大篇幅的法律,如1997年《刑法》和1999年《合同法》的401〕余条篇幅。而“民法典”的“总一分一责”结构所蕴含的体系性内容,将增大该法的审议难度。如有需要,可以考虑通过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来确保“民法典”的审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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