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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

  

  由于列举顺序不同于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第2条实际上展示了草案起草机关对于未来“民法典”结构的新设想,包括如下要点:第一,“民法典”将采纳“总一分一责”结构,这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式”民法典结构。第二,“分则”部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并与其它民事权利类型并列,作为“分则”的展开逻辑。从这样权利类型的规划来看,应该对与“物权”、“人格权”并列的“债权”进行宏观性的规定,但是否单独起草“债法总则”还有待观察。第三,“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是所有民事权益的保护法,这就是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体系价值之所在。


  

  结合上述分析,根据“等人身、财产权益”对于“人身”与“财产”的排序,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现行法律的对应性大致如下:


  

  第一编总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章、第7章)


  

  第二编人格权法(2002年一审)


  

  第三编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四编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收养法》)


  

  第五编继承法(1985年《继承法》)


  

  第六编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


  

  第七编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1995年((担保法》第2章“保证”)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2。“中国式”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合宪性要求。“中国式”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对于分编起草的“民法典”提出了新的合宪性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无正当理由和立法程序,《人格权法》必须制定。作为过渡性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在有限的156个条文中,用8个条文对人格权作出了列举规定。《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2002年底审议,包括了29个条文。除非依照《立法法》第39条,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法律案,否则应该尽快制定《人格权法》。


  

  其次,若要制定《债法总则》,必须作为新的法律案依法提出。由于2002年底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包括债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如果未来草案起草机关决定起草《债法总则》,则必须依照《立法法》第24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新的法律案。


  

  最后,必须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取代《民法通则》。既然《民法通则》只是过渡性的民事“基本法律”,这就对立法者苛加了“民法典”的起草义务。除了已经完成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各编,未来还需要特别将《民法通则》的非总则性内容删除,修改为《民法总则》;将《担保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分别纳人《物权法》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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