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随美国法影响的增大及德日等国调整其审理结构的动向,区分明确的准备阶段与开庭确实正在成为一种较普遍的趋势。从这样的背景来看,最近在法院铺开的“大立案”改革值得继续关注,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磨合这种改革真能在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广泛地扎下根来,就意味着可能形成一种原理及操作技术上相对统一的程序运作方式。
【作者简介】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范愉,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课题的调查研究获得了来自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课题经费和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经费的资助,谨向张卫平教授和Margaret Woo教授在这方面对找们的帮助表示感谢。不用说,没有作为调查对象的三个中级法院从领导到一般法官们的热情支持和鼎力协助,本研究课题的实施完全是不可能的。在此让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最近我们还高兴地获悉,本研究项目已经得到了美中法律合作基金(U.S. -China Legal Cooperation Fund)的资助。在新的资金支持下,今后我们还将选择新的一批调查地点,并在改进调查技法的基础上继续这项研究。本研究课题由王亚新设计并负责。对作为实地调查对象的三个中级法院,广东的调查点由徐听联系,王亚新和徐听实施了调查;湖北的调查点由傅郁林联系,王亚新、傅郁林、范愉、徐昕实施了调查;贵州的调查点由王亚新联系,王亚新、徐听实施了调查。本报告的起草人为王亚新。
这一规则明确地规定了按照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裁判的原则,并把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真正地放到了辅助和例外的位置。该规则还至少部分地确认了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一致能够拘束法院,同时也吸收美国法的因素,规定了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和法官指定举证期限的权限,等等。作为参与制订者对此规则的一个说明,参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02年。
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在体系性的理论指导下获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方法论支撑。美国及日本等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在对诉讼程序运作状况进行实证性调查这方面就取得了较大成果,有很好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可参见Maurice Rosenberg,David M.Trubek,etc. ,1980 - 81;日本民事诉讼实态调查研究会代表竹下守夫(Takeshita Morio),2000年。
大约从去年开始,因最高法院提出的“大民事”格局,全国法院的经济庭基本都已改变名称为民事庭。我们调查的案件尽管还大都区分为民事与经济两类,但以下的表述除非确有必要,暂时都统一称为“民事案件”。
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中级法院可以同德国的“地区法院”(Landgericht) ,日本的“地方裁判所”,美国的联邦及州具有“一般管辖权”( general jurisdiction)的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相类比。着眼于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区别,一位学者主张可以把我国基层法院改造为简易法院,以中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参见章武生:《基层法院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04页。此外,尽管完全是出于另外的理论视角,朱苏力教授提示的关于“无需将人民法庭,甚至是基层法院某些部分纳人国家的正式司法审判制度之内”这一思路,在笔者看来与章教授的上述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79页。
在报告人以前发表的有关论文中,这种方法被表述为“local but total(基层或微观的却又是整体的方法)”。参见王亚新:《纠纷、秩序、法治——探寻研究纠纷处理和规范形成的理论框架》,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1999年。
我们收集到的资料还涉及到共同诉讼、第三人、保全处分、反诉、上诉等民事诉讼法学的许多领域。但本报告能够使用的只是这些资料中的一部分。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把所有的资料整理出来另行公布,并希望利用这些资料陆续发表有关的研究成果。
关于社会学实证调查所便用的这些技法,可参见Peter H.Mann,Methods of Sociological Enquiry,Basil Blackwell,1968; Cary Easthope,History of Social Research Methods,Longmans Press,1974等。
关于这个模型的详细讨论和通过制度样本的例示,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C中院经过开庭的样本之所以还不到总样本的一半,主要是因为总样本中包含了不少“找案办”的案件。这些诉讼标的达不到管辖标准的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处理,至少在记录上都没有显示经过正式的开庭。
三个法院据说都和全国许多法院一样,曾经有过一段尝试“直接开庭”改革的时期。但到现在看来我们的三个样本中只有B中院还保留着直接开庭的明显倾向。
除了明确选择给定答案之外,凡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等项的都分别计人不同的回答。因此有时回答的总数可能大于回答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