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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上)

  

  诉讼文书的送达及其他准备都是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承办人(可能是审判长也可能不是)一人负责,开庭的日期也由他(她)指定。与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以至与程序流程的整体结构相关,在第一次开庭的日期一般指定在什么时候这个问题上,三个法院之间呈现出了相当的差异。从总体倾向上看,B中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显得最短,A中院次之,C中院则最长。在B中院经过开庭的全部145个样本中,立案后35天以内开庭的案件为81件,约占样本的56%左右;在两个月以内的为41件,约占28%;两个月以后才第一次开庭的样本则只有23件,约占16%左右。与此相对,A中院经过开庭的112个样本中,立案后35天以内开庭的案件为21件,仅占样本的19%左右;在两个月以内开庭最多,达57件,约占51%;两个月之后才第一次开庭的样本为34件,约占30%左右。C中院经过开庭的32个样本中[10],立案后35天以内开庭的案件有11件,约占样本的34%左右;在两个月以内的则仅为5件,约占16%;两个月以后才第一次开庭的样本多达16件,约占50%左右。


  

  综合我们获得的多种信息,这里体现出来的区别主要应该用三个法院在开庭前准备方式上的不同倾向来说明。B中院之所以受理案件后35天以内就早期开庭的情况最为普遍,是因为与承办人员往往在送达诉状时就直接指定开庭日期,庭前也较少做准备而倾向于“直接开庭”式的做法密切相关[11]。与此不同,A中院则因广东省法院系统从1998年起广泛试行证据交换等充实庭前准备的改革,所以承办法官在认为有必要时往往于正式开庭之前先召集当事人到庭交换证据,在此时或之后再视情况指定开庭日期。从三个法院的卷宗样本来看,比较明显的证据交换程序只存在于A中院的案件中。在其全部样本中,有庭前证据交换明确记录的案件为43个,其中交换两次的有3件,交换3次和5次的各1件。这可以视为A中院自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开庭的情况多于早期开庭的主要原因。至于为什么C中院的案件在立案后两个月以上才正式开庭的情况最多,我们从卷宗检索得到的印象是因为许多情况下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往往倾向于在庭前做大量把握了解案情的工作。对于这些工作的形式与内容,在下一节正面讨论“究竟什么是开庭”这个问题时我们再来考虑。


  

  关于是“直接开庭”还是在开庭前先从事充分的准备,在不同法官之间以及处理不同案情的案件时也存在着差异。例如,在A中院访谈时有几位法官就明确表示,只要不是特殊复杂的案件,他们只是在开庭前的二、三十分钟内才把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浏览一下,其他情况都是上庭以后再去听取了解。即使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也是到法院办公室由书记员负责交接记录,实际上的场面已经有点类似于法院人员在场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送达书证或其他法律文书。相反,另外一些法官则说,除了确实很简单的案件之外,自己经常会通过深人阅卷和召集当事人双方到庭并亲自主持证据交换等方法来尽力做到开庭前就对案情心里有数。从我们发放并回收的问卷来看,对于“收到诉状等案件材料后,是在什么时候指定开庭日期?”这一问题,有43人回答“送达时指定”,25人选择“等被告答辩后再指定”等答案[12]。A中院法官选择后一回答的比例略高于B中院。与此相应,对于“一般在程序的什么阶段觉得能够大体上掌握案情”这一问题,则有41人回答在即将开庭或进人庭审之后,16人回答在庭前的准备活动中。两中院法官选择回答的比例大体一致。这样的状况既反映了“一步到庭”式的程序运作较广泛地存在,同时也说明具体的操作完全可能因人以及因案情而异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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