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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上)

  

  首先我们承认,至少在类型及规模等方面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民事纠纷处理解决上,应该存在着某种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的诉讼或审判模式。这种模式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公民意识为背景,在其内在的基本结构和一些外部特征上体现出稳定性和普遍性。换言之,这就是这种模式不能够依空间及条件而随时转移变化的侧面。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的许多具体制度设计与现实的程序操作又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和种种制约因素,并随时间的推移及不同的政策要求而改变或重新建构。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诉讼审判制度或程序运作方式本身能够照原样成为我们应该仿效的模式,但是在指向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国际社会范围内,却应该存在着一套共通的、最低限度上是不可变的标准作为我国有关制度建设应该追求达到的目标。作为对这种诉讼审判模式的一个描述,报告人提示了一种称之为“对抗·判定”结构的诉讼模型。简单说来,这个模型的关键之点就在于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在切实保证法官的程序中立或公正和依法审判的提下,又真正地确立判决的终局性[9]。在下面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介绍分析的过程中,这一模型将被利用来为评价三个中级法院的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提供标准。


  

  三、三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状况


  

  1.案件的受理及开庭前准备


  

  如果把从民事案件的受理到开庭审理之前的过程作为一个诉讼阶段,那么此阶段可以说是近年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动作最大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早已提出的“立(案与)审(理)分离”方针的基础上,近年来法院又确立了实现“大立案”格局的改革目标。就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而言,所谓“大立案”指的是立案庭不仅负责案件的受理,还要承担起送达诉讼文书,指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公告,指导当事人举证和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以及其他的准备工作。而由审判庭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原则上只是在接受立案庭移交来的材料之后和开庭审理时才接触到案件。这项改革的基本理念在于,在做好准备使案件进人开庭的实质性审理后能够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遮断了审判人员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渠道,以便确保其裁判的中立性。在我们进行调查的三个中级法院,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实施这项改革,但也遇到了一些类似的问题或困难。不过,由于作为我们检索对象的案件大都是在上述改革尚未铺开的1999和2000这两年审结的,因此以下介绍的主要是此前的案件受理及庭前准备状况,“大立案”改革的状况拟留待今后再考察。


  

  三个法院在展开上述改革之前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做法大体相近。即由立案庭窗口人员接收诉状并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立案庭庭长签字批准是否受理。诉状及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再送交审判庭庭长,由其指定承办人、书记员和合议庭成员。此后案件即移交给承办法官,由他(她)负责组织送达。关于从接受诉状到正式立案(以立案庭庭长签字批准日期为准)所需的时间,通过案件卷宗的检索我们只获得了A中院的数据。在全部样本中,7天以内立案的为105件,两周以内的为12件,两周以上为6件。另外两个中院则因立案审批表上未表明接受诉状的日期而无从了解受理所需要的时间,但从访谈等获得的印象,并考虑到这两个法院案源相对都较少,估计立案时间可能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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