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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上)

  

  从上面有关样本卷宗的情况介绍可看出,作为调查对象的三个中级法院由于所处地域及其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在区分级别管辖的规定上及实际上的诉讼标的金额,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所处理的案件类型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不过,经济一审案件90%以上的原被告都为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一点,却是三个中院的共通点。A与B两个中院的民事一审案件中原被告为法人及组织的也将近90%,但C中院的民事案件却呈现出自然人为原被告的比例远远大于法人及组织的状况。在律师代理诉讼这方面,A与B两个中院60%以上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至少原告一方都聘有代理律师,而C中院的经济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则在50%以下,民事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比例更降低到了30%左右。在此方面三个中院的共通点则表现为,原告方聘请代理律师的比例都略高于被告方。


  

  通过样本卷宗的检索、文献阅读及访谈等,我们还了解到,与所处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紧密相关并直接影响到程序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审判人员与案件的比例问题。在这方面,三个中院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A中院长期以来处于人少案多的状况,尽管因为有财力而从社会上按合同工待遇招聘了一些书记员和速记员,但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工作繁重的情况却并未得到缓解,且越来越繁重。这种情况已经导致了合议庭审理向实质上的承办人独任审理倾斜的现实和在遵守法定审理期限等方面的困难。与此相对,B与C两个中院却是人多案少,B中院已决定了数年之内削减四十余人,而C中院更是苦于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量非常有限。由于收案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财政经济条件,为了对抗基层法院把大标的案件以分解标的额等方式尽量留在手里的做法,C中院有时不得不对达不到级别管辖标的规定标准的案件也“抢着办”。这种状况直到去年中央采取了对贫困地区法院拨付办案专项经费的资助措施才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尽管存在着上面所述的以及其他种种的差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就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言,无论从对待改革的态度或热情还是从作为改革成果的程序运作现状来看,三个中级法院表现出了明显的共通性。阅读三个中院这些年来自行或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安排下制订的有关推行或呼吁改革的众多文件,我们体会到了他们对待改革的积极态度和热情。在与不同法院的法官多次座谈时以及从他们提供的问卷中,我们都惊异于他们有关诉讼审判程序运作的观念或意识之新颖和高度的一致性。通过案件卷宗的检索和旁听开庭,我们明显地感受到,至少在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上,过去曾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支配地位的那种“调解型”的或“超职权主义”式的程序运作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是不复旧貌了。


  

  不过,既然原有的审判方式或程序操作过去习惯的做法大部分已不再明显存在,那么这些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现在的程序运作又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之中呢?这种程序运作还有哪些应该改进的地方,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呢?这些都是我们打算随着下面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中院民事一审程序进行描述的过程而加以分析讨论并试图做出回答的课题。但是,在进人这个部分之前,还有必要对我们适用于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或理论预设做一点介绍或解释。显然,如果缺乏一定的哪怕是粗略大致的理论框架或若干基本的理论预设,深人现场的调查应关注哪些现象及事实,哪些资料具有什么意义等问题都不可能解决,真正有成效的实证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当然,在进人现场调查之时,研究者所拥有的理论框架或预设应暂时处于“保留”或“搁置”状态,尽量让事实本身充分“表现自己”。在获得了大量具体数据和感性知识之后,再动员可能已经被事实及数据施加了一定修正的理论框架来整理这些材料。以下,就是对我们试图用来整理数据资料的框架或预设尽可能简洁的一个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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