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上)
王亚新;徐昕;傅郁林;范愉
【关键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
【全文】
一、问题意识、研究目的与调查方法
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991年,但自那时以来,伴随着法院系统全面展开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高法院陆续制订的若干诉讼规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民事诉讼制度的面貌。尤其是通过从今年四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在受到美国法强烈影响的同时,似乎也显得越来越接近于大陆法系中德国法系统的民事诉讼[1]。
不过,规范或制度上的改变不一定意味着诉讼审判实务总会与之保持一致。对于理论界来说,实务中的程序运作到底处于怎样的状况并不十分清楚。总的来看,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得到开展[2]。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着局限。由此,我们认为,在一定理论框架的支撑下对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系统的实证调查,可以发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一步深人的作用[3]。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4],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的两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2000余个基层法院、200余个中级法院和30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5]。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更为切实的事实基础。
第二,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有了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相关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不过大都是围绕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或农村地域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其派出法庭的制度及其运作等情况而展开的调查研究,针对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研究则似乎完全付之阙如。考虑到这样的研究状况,即使作为一项填补空白的工作,在牵涉到所谓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的领域,对中院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进行某种有理论支撑的系统性、实证性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相信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与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理论上进行深人的对话并刺激调查技术及分析方法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