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是任何限制谋生权利的方法都是非法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以限制或者附有条件地限制某人谋生的能力。只要有关的条件合理,此类限制贸易的做法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具体到体育运动而言,也许可以这样认为,运动员通过参加体育赛事而与有关的体育组织自愿签订了合同,规定在出现运动员违反相关协会规则的情况下,授权该组织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以阻止或者干涉该运动员继续从事体育活动。体育组织和其下属的运动员之间是一种合同性质的关系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并且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运动员的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的。自愿参与体育组织并作为其管辖的一个直接或者间接的成员,运动员要遵守有关体育组织制定或者承认的规则和制度,包括反兴奋剂规则在内,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旦发现有违反体育运动规则的行为,就会带来禁赛以及经济处罚的后果。无论如何,考虑到有关情况,这种处罚是合理的。
5.结语及借鉴
目前,针对体育组织制定的“不公平”规则或者裁决,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根据限制贸易理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不过,限制贸易理论的适用导致的问题和争论很多,从法院的判决中实际上也很难找到一个普遍的法律适用标准。因此,任何根据限制贸易理论而进行的诉讼都要限制在特定的环境中,其能否应用来限制或者侵犯运动员谋生的权利还需要法官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共政策问题,其结果是既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而且,通过禁赛处罚而严重限制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机会或者剥夺其谋生的能力必须有充分的合理理由,否则就有可能会面临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贸易理论并不适用于体育组织的所有裁决,或者说,并不是所有的以限制贸易理论为由提起的禁赛处罚抗辩能否得到法官或者仲裁员的支持。
限制贸易理论虽然不能适用于我国的体育运动中,但是我国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处罚同样也会对运动员的劳动或者谋生手段产生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运动员培养体制下,运动员缺少教育和其他职业培训已经是普遍事实。一旦得到了禁赛或者不得从事某项体育工作的处罚,必将影响到有关运动员或者教练员的收入,已经发生的几起因为兴奋剂而被终身禁赛或者不得从事教练工作的事例可以说明一切。运动员退役后艰难求职和谋生的事例屡见报道,更何况因为违反体育运动规则而被禁赛。而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某些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的规则(如转会规则)实际上也剥夺或者限制了运动员谋生的手段,进一步侵犯了运动员的劳动权。但是有关传媒报道并没有出现当事人因为体育处罚而提起维护自己劳动权的诉讼,也罕见对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提出过质疑的报道,可能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法院也不能涉足绝大多数的体育争议,导致当事人维权无门,只能通过体育组织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相关争议,即使不公正也只能“忍气吞声”。由于缺少外部的法律监督,体育组织制定规则或者做出处罚裁决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这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推进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