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述有关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如果运动员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其提出的限制贸易的抗辩通常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兴奋剂禁赛并不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而且,因兴奋剂违禁而被禁赛处罚的运动员除了可以直接对自己所属的体育协会的规则提出限制贸易的抗辩外,还可以根据该理论对该体育协会的上级体育组织(比如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者本国奥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则提出质疑。因为非兴奋剂原因而导致的禁赛处罚,限制贸易抗辩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此种情形也不是绝对的。另外,在裁定限制贸易是否合理时,限制期间的长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任何实际上终结运动员职业生涯的惩罚措施都有可能会被法院根据限制贸易判决无效。无论如何,对于那些想追究体育管理组织法律责任的运动员来讲,限制贸易理论仍然是一种维护自己权益的比较有利的理论工具。
4.限制贸易理论的抗辩问题
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讲,阻止他人谋生就是一种限制贸易的行为。至少从表面来看,体育组织禁止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行为构成一种限制贸易,因为一旦运动员谋生的手段受到影响,该原则就应当适用。而一旦认定有关的处罚构成一种限制贸易,其留下的问题就是有关的限制是否合理。[16]这就意味着,包括法院在内的裁决机构在对与限制贸易有关的体育规则或者裁决进行监督时,既需要权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尤其是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然而,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体育组织能否阻止某运动员或者教练通过体育运动进行谋生?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以类似理由提起诉讼的运动员或者其他体育从业人员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案例中较多地提到了限制贸易的问题,主要的理由无非是有关的禁赛处罚限制了该运动员进行比赛以获取收入或者谋生的途径,这就牵涉到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或者谋生的权利问题。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权或者提供服务贸易的自由是运动员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禁赛处罚是根据体育运动规则规定对运动员等实施的一种制裁,两者之间的法律根据不一样。
作为一种重要的并且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谋生权在体育运动领域也得到了认可。尤其是对于业余运动员来讲,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运动员和教练等辅助人员通过参与体育运动获得的各种经济收入和未来的商业赞助机会越来越多,他们依靠从事体育运动获得了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维持其个人甚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禁赛或者不能继续从事体育工作,对其产生的经济影响非常明显,因此限制贸易理论对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违反体育运动规则而剥夺其继续从事体育运动机会的处罚虽然其本来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威慑作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剥夺”了被处罚者的生活来源,其结果是限制了他们谋生的机会,因此以限制贸易为由提起诉讼也就成为大多数案件中的主要请求。但是,无论如何,体育组织之外的裁决机构不能对有关运动员禁赛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除非有关裁决严重不合理,否则就有干涉体育组织自治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