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非经合法程序,政府不得随意剥夺本国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尽管如此,考虑到大多数的体育组织都是民间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定尤其是宪法规定的条款能否约束这些体育组织的行为和裁决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一个民间组织,但是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仅仅适用于政府行为,而不适用于民间活动,不管有关的行为是多么不公平。另外,即使存在政府行为,当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被终止时,能否根据正当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在参赛资格问题上,如果运动员以维护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权益作为辩护的根据可能会更为恰当,而由此带出的就是谋生以及限制贸易的问题。
运动员被禁赛处罚的结果之一是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这也是把参赛资格视为财产权的一种比较恰当的理由。[7]不管运动员的水准有多高,当其作为运动员并依靠体育运动谋生时(当然可能也包括教练和辅助人员),就可能存在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财产权问题。因此,职业运动员和高水准的业余运动员,如果其从体育运动中获得收入并把其作为谋生的方法,因为禁赛而这种权益受到侵犯,其就可以要求获得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或者以有关处罚限制贸易为由维护自己的权益。
3.限制贸易与运动员的劳动/谋生权
除了阻止当事人参赛外,在体育运动中适用限制贸易理论进行抗辩的还有运动员劳动权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其中大多数是与职业体育运动有关的雇用合同案例,尤其是约束球员和俱乐部的长期合同。把劳动或者提供服务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是人类生来就有的权利,可以说劳动权是人的一项生存权利,是在人类劳动的基础上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社会财富的正当要求,其已经得到了众多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的认可。由于时代的发展,劳动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而且,并没有任何国际法文件对“劳动”或者“工作”规定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根据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工作需要具备两个标准:一是薪水的支付,二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隶属服从关系。[8]具体到运动员身上,有关问题就是除了职业运动员之外,业余运动员能否被称为体育组织的雇员呢?运动员能否以限制贸易或者侵犯劳动权为由提起抗辩?
因此,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运动员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毫无疑问,对顶尖水准运动员2年的禁赛处罚可能会对其国际体育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也就意味着终结了该运动员的体育生涯。而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讲,2年甚至更多的处罚肯定会对其劳动权产生副作用,以限制贸易为由提出抗议也就屡见不鲜。而如果根据欧盟法的有关规定,禁赛处罚则也有可能会影响到有关运动员根据《欧共体条约》所享有的劳工流动自由和从事服务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