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发
(一)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高度重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同时法院不得影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司法审查保护公民权益与不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是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因此,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这一标准的确定中受到行政机关和法院权限分配的原则、法官的态度、被审查问题的性质、法官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的程度、对行政决定的赞成程度、法官审查的能力以及行政决定影响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程度等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因此,美国的审查标准基本上是一个弹性的标准,即这一标准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也不是一个绝对精确的范围,该标准的特色是灵活适用。
行政机关能够采取的行政行为种类和形式是十分多的,但是任何的行政行为都建立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的法律结论和事实裁定的基础之上,所以法院主要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别审查。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它们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是美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对法律问题的审查,由法院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知识是法官的特长,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审查的范围和决定的权力比较大,甚至可以用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结论代替行政机关的法律结论,这是美国行政诉讼的传统原则。但对于事实问题的审查则是用另一种标准,事实问题的正确裁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这是行政机关的特长。二十一世纪行政的特点之一就是技术性高—比如对于专利的认定。法官不懂行政方面的专门知识,司法审查中遇到行政的专门问题时,法官一般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法院对于事实问题一般尊重行政机关的裁定,不能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8]。
(二)英国司法审查标准总的原则是“越权无效”,法院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限,也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保障与要求。主要的标准形式有[9]:1.违反管辖条件;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3.不正当委托;4.不合理;5.考虑了不相关因素;6.不适当的动机;7.违反自然公正;这是由普通法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形成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未经公正的听证程序,任何人不应受不利处理。违反上述要求的,即构成违反自然公正。8.案卷表明错误。
(三)法国的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就是越权之诉。越权之诉的审查标准在法国分为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程度。前者指的是对越权的情形按一定的标准分类,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审查;后者指的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采取什么程度的审查。传统上法国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分为四类。
1.无权限。按照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范围以外活动,因而侵犯其他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其不具有的权限时,称这一活动为无权限。在法国,如果行政行为被行政法院认为无权限且没有例外情况,那么行政行为一般会被撤销。2.形式上的缺陷。形式上的缺陷指的是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这些形式一般来说是由法律、法规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3.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从而成为越权之诉的一项撤销理由。4.违反法律。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部的法律而言,不以成文法为限。不仅违反法律本身就是违反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也是违反法律。行政决定违反法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行政决定标的直接违反法律,指的是行政决定的内容违反它所应遵守的法律的规定,是典型的违法情况;其二,行政决定的法律根据错误,指的是行政决定由于适用法律错误,从而没有正当的法律根据;其三,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指的是事实的根据实际不存在,事实的性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的性质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犯有明显的错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