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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

  

  2.行政规划变更、终止中的损失补偿


  

  基于行政规划的特性,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恪守已确定的行政规划既不可能,而且也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行政规划确定后如变更或终止就可能会影响到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行政规划的易变动特性与政府的诚信之间,一个可取的平衡点就是遵循“信赖保护”而给予相对人补偿。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当相对人对行政规划的确定形成信赖利益,而行政规划的变更或终止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对相对人给予必要的补偿。“行政计划既经公布后,即表示行政机关将依此计划之内容从事相关之行政行为,人民亦将由于此计划之公布而信赖行政机关日后之作为。因此,若行政机关欲变更或终止其计划时,即不得忽略人民信赖保护之问题。”{17}131“另一方面,对于根据相应计划所提出的内容而行动的私人来说,有时会由于该变更、中止造成其到目前为止的投资等都是徒劳的,导致对私人不利的现状。因此,这便产生了若承认计划变更本身,就不能对因此给私人带来的危险置之不理的问题。” {18}156在做出行政规划的变更、终止决定时,因规划变更、终止而引起的补偿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应一并确定。


  

  (二)行政规划中损失补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与一般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一致,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政主体的原因行为合法。原因行为是否合法是区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最重要的标准。原因行为合法意味着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是一种合法作为。“作为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之一,原因行为合法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主体为剥夺或限制相对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至少不能与制定法冲突;二是行政主体为限制或剥夺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5}122


  

  第二,造成相对人的特别损害。行政规划中的后续措施的实施将造成相对人的特别损害是补偿的另一构成要件。“特别损害”表明行政主体造成的损害不是“普遍的”,而是只在特定范围内的、针对部分相对人的“特别的”损害。


  

  第三,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主体的原因行为与相对人遭受的特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补偿的另一要件。因果关系要求原因行为与特别损害之间的联系必须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能是间接的、偶然的联系。


  

  在行政规划中,只有全部具备以上的三个条件时,才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行政规划中损失补偿的范围


  

  补偿的范围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需要给予补偿。补偿范围是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行政规划中,行政主体拟采取的以下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则需要予以补偿:


  

  第一,征收。征收是行政规划中常采用的后续措施,在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中,征收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后续措施。征收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也最为直接和明显。因此,征收构成了行政规划中损失补偿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征收补偿中,具体征收的范围值得关注,类似的争议也经常发生。例如,由于建设水库,村落的大部分被收用,许多住户都已经搬迁,只剩下一户人家住在偏僻的半山腰时,其生活中的诸多不便与困难,皆属于因公共事业而受到的间接损害。{18}615类似的例子还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不需要征收相对人的全部财产,但部分征收将严重影响相对人剩余财产的价值与效用。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将剩余的财产征收或者在不征收的情况下也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征用。同征收一样,征用也是行政规划中经常需要采取的后续措施,而且两者经常一起使用,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征收和征用有所区别: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相应财产由相对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用则通常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主体只是对相对人财产‘借用’(强制性‘借用’)一段时间,用完以后仍归还相对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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