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钱宝的抚养教育提起变更之诉的人只能是直接抚养教育钱宝的钱进。如果钱进认为他在承担抚养钱宝的经济和精力上有困难时,特别是在承担钱宝的抚养教育费上有困难时,钱进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以钱宝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对王兰提起诉讼,要求王兰增加负担钱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由于钱进的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钱进不能很好地对钱宝行使管理教育义务时,为了有利于钱宝的健康成长,钱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对钱宝的直接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由王兰直接抚养教育钱宝,自己履行承担钱宝的有关抚养费和教育费以及医疗费义务。这样,法院会根据钱进和王兰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钱宝健康成长为前提,确定是否增加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确定是否变更直接抚养教育人。
四、赵菊是否必须对钱宝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并未规定生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成立而消除。虽然《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是,法律规定的是继子女要受其抚养教育,其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就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即使在继父或者继母未对继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的情况下,继子女的生身父母也会尽到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且,《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由于由继子女变为养子女,则生父或生母就不会再尽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抚养教育义务就由同养子女一起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与养母或养父承担。所以,未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是无权就继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提起变更之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