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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司法解释的案例指导制度

论作为司法解释的案例指导制度


汪俊华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从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编选机构和发布形式等方面初步构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框架。将指导性案例看作司法解释的一种新形式,既符合我国对司法解释的理论界定,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作为司法解释的案例指导制度当然获得法律效力,也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
【全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2010年10月26日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从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编选机构和发布形式等方面初步构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框架。作为司法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解释的定位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制度功能等方面,就如何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略作讨论。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


  

  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是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效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比较关注;(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换言之,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下级法院应当参照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一般的案例,也不同于过去的典型案例,它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和确认程序。事实上,重视案例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传统。早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通过系统地收集、整理和研究大量案例,弥补法律的不足,指导和规范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1985年起开始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1991年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2004年第1期开始在刊登的案例前面增加“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选》自2005年第1辑开始在案例的结构中增加“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已经通过在公报上刊登的案例而对全国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就为司我国进一步提出案例指导制度方面发展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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