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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协同性

  

  三是协调配合。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三者在刑事诉讼中配合和制约关系并存,这种较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职权配置模式对提高司法效率,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般刑事犯罪中,通常控诉证据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收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在刑事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较为注重定罪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量刑证据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推进量刑程序改革必须要将工作“前移”,只有在证据收集时切实做到充分收集量刑证据,才使量刑程序的运行有“内容”。无证据只会让公诉人有“无米之炊”之感,难以实现量刑程序的目的。此外,量刑程序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尤其是量刑程序中的社会调查报告,离不开基层司法所、学校、村委会、居委会等的支持与配合。


  

  四是观念转型。量刑程序构建确实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但对于这项符合诉讼规律的制度推行,一个更难以跨越的障碍应当是观念问题。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深入了许多司法人员的脑海中,所以要建构量刑程序并得到科学运用,必须要促进相关人员的观念转型。就公安机关而言,侦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定罪证据,而且要注意收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就检察机关而言,公诉人不仅要注意向法院提供有罪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定罪方面的意见,而且要提供有关量刑轻重的证据且在法庭上就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就法官而言,不能将量刑的规范化视为“束缚手脚”,而应视为一种保护性措施、一种促进公正的举措,以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有关量刑的证据和意见。观念转型能调动各方积极性,使许多本来存在的困难得到化解,将会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作者简介】
余茂玉,男,安徽芜湖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证据法与司法制度。
【注释】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2009年课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审判行为的科学化”的阶段性成果。
蒋 惠岭:《量刑程序的七大使命》,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2日。
吴祚丞、许辰舟著:《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台湾地区“司法院”年报2003年11月第23辑第12期,第17页。
吴祚丞、许辰舟著:《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台湾地区“司法院”年报2003年11月第23辑第12期,第47页。
余茂玉:《被害人权益保障中的“动态平衡”》,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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