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
近些年来,正当程序精神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观念得到了弘扬,而被害人权益一度被忽视。应当说,弘扬正当程序精神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观念的本身没有错,而且近年来推动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进程。但就刑事诉讼而言,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权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二者不可“偏废”,应当予以动态平衡地加以保护。从正面来看,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司法规律的要求、是司法实际的需要,更是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趋势;从反面来看,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也是避免被害人变成加害人的根本途径。当被害人很难从“公力”得到实质性救济之时,往往可能转而寻求“私力”。如果被害人用尽所有救济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其个人脑海中的“公平正义”时,其极有可能摇身一变,由被害人“变脸”为加害人,以自力救济方式寻求自己所期待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实践问题。[5]
对于被害人而言,保障被害人实体权益、实体正义尤为重要,但程序权益、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被害人对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力度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益不仅弥补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被动与不利,而且也保障了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有尊严地对诉讼结果施加充分、积极的影响,同时还能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法惩罚犯罪。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不仅指定罪程序,也指量刑程序。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尤其是在量刑程序中的参与权需要审慎考虑,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被害人参与的性质是权利。在量刑程序中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是对其权利的尊重,并非强制其参与。既然是权利,被害人就有权选择是参与,还是不参与,如果强制参与将会导致有的被害人在庭审中再次遭遇“伤害”。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不保障其参与权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但强制参与不符合权利的性质。或许有人会疑问,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不便出庭呢?答案很简单应保障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或许还有人疑问,有的涉众案件有几十个甚至数百个被害人,如何参与诉讼?答案也很简单,可参照国外经验以被害人代表的形式参与诉讼。
二是程序参与权是程序正义价值的要求。在弘扬正当程序精神的要求下,充分保障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参与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屏蔽”被害人在形式意义上会避免庭审的繁琐,但却会使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难以得到“抚慰”。通过程序的参与可吸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一部分“仇恨”、通过程序的参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平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