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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协同性

论量刑程序的协同性


余茂玉


【关键词】量刑程序;协同性
【全文】
  

  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强调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120多家法院的量刑规范化试点逐步铺开。各相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组织本地三级法院认真研究,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文本,纷纷制订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目前试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我们渐渐觉得,在定罪事实的证明中,控辩审和被害人各有利益价值考量,但在量刑程序中是否如此,则需要重新审视。从量刑程序的运行到量刑事实的证明等问题来看,诉讼各方具有共同的方向、有着共同的“利益”。量刑程序的运行、量刑事实的证明往往要靠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协力推进,因此,量刑程序有着一个重要的特性,即协同性。


  

  一、前言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部分。长期以来,我们较为注重定罪部分,相对而言,则没有如定罪部分那样重视量刑;我们也较为注重定罪程序的构建,相对而言,则忽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事实上,定罪与量刑问题对于刑事诉讼而言都至关重要,在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统筹兼顾,而且在当前注重定罪及其程序的情况下,应更加重视量刑及其程序问题。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框架下,讨论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只是现有立法模糊不清,同时我们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量刑程序的参与方之间是一种“协同”关系,量刑程序的构建必须要有诉讼程序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强化协同才能做到科学、合理,才能真正体现程序的规范功能,实现设计程序的目的。量刑程序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理论与实践部门都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


  

  二、量刑程序的协同性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具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定罪事实的证明问题较为“规矩”。在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保护下,定罪事实的证明问题较之量刑程序显得较为程式化。在认定是否有罪、构成此罪与彼罪时主要围绕着若干较为明确的要点进行证明即可,所以定罪事实方面的证明也就显得有章可循。而量刑事实的证明围绕的证明对象不仅类型多样,而且数量上则更为庞杂,往往没有定律,所以长期以来,量刑事实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更多靠的是法官的心证,而且这种心证是不公开的内心确信,因而也确实饱受非议,甚至被认为是“办公室作业”、“黑箱操作”。此外,“定罪不应及于案外事实,但量刑并非如此。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除了考虑‘案内’事实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案外事实,如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心理状况、成长背景、悔罪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情况、安置可能性、管教条件等。”[2]量刑事实的多样化、不定数使得量刑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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