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赞成“恶法亦法”观念。
理由如下:
一、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有不同的社会意识,不同的社会意识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存有差异,如案例一中,A观点系道德的意识,B观点系法律的意识。以不同的社会意识为认识基础形成各种社会规范,不能最大范围地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即,其不能统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
二、法律在其有效施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代表多数人或专政阶级的意志,是当时当地大众意识的反映。其规范的尺度统一,是稳定性、约束力最强的社会规范。
三、法律所维护的利益、正义和追求的价值,以其形成时的社会生产力和意识形态为基础,旨在维护其确定的实然的正义。社会生产力和意识形态发展,尤其是精英意识的发展导致社会所需要正义的内容和程度有所改变、提高,但法律需要更长的时间通过废止、修正、新立等方式作出反应。在法律尚未作出反应之前,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对新的正义有不同的需求,对新正义的内容和程度有不同的诉求。此时,此群体的需求强加于彼群体的需求,必然导致正义标准示范,矛盾顿生。如案例一,主张“死立决”的群体所需要的正义仍然是“杀人偿命”的替代复仇式正义,而主张“死缓决”的群体需要的正义是“少杀”、“慎杀”或“不杀”的宽宥式正义。杀甲,旧正义者接受,新正义者反对,不杀甲,新正义者接受,旧正义者反对。
四、“旧正义者”需要的是现行法律所提供的实然正义,“新正义者”追求的是法律尚未改废,但将来可能提供的应然正义。“新正义者”为“旧正义者”提供其意识不能理解的“新正义”,当然不能得到“旧正义者”的支持和理解,“新正义者”只能寄希望于“10年后”社会意识的支持和理解,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此时,“新正义者”认为“恶法非法”,而“旧正义者”必然坚持“恶法亦法”。
五、立法和司法,应当提供社会意识普遍接受的正义,而社会意识普遍接受的正义只能来源于现行法律。即使已经有部分社会成员对正义有了新的诉求,但尚未成为普遍诉求前,法律不会对新的诉求作出反应。在法律未作出反应之前,全体社会成员仍然应当一体遵守。“新正义者”所能做的,不是靠司法个案彰显新正义,而是通过学术、舆论等途径说服“旧正义者”接受新正义,通过提议、法律案等方式改废法律,实现新正义。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赛家鑫”案死者家属要求改判凶手死刑》,载《腾讯网》,2011年7月13日;对公众质疑作出回应是否为单位行为不明。
笔者认为,如下处理该案为宜:向甲释明本案利害关系和诉讼风险,说服其等待孩子出生后再到法院起诉;并告知甲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提醒其及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