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恶法亦法
胡波
【关键词】恶法亦法;实然正义;应然正义
【全文】
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凡谈此事,皆老生常谈,了无新意。但是,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件,让笔者陡生重炒冷饭的冲动,重申:恶法亦法。先从案例说起。
案例一:甲强奸并杀害乙,还将乙年仅三岁的弟弟摔死。一审法院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判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不服二审判决,请求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因“死缓”系“不死之刑”,且甲的犯罪情节和危害性较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判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发公众热烈讨论。《腾讯网》就该案进行网络民意调查,截止2011年7月13日零点五十八分,参与投票的网民中,97.61%要求判处甲死刑,1.39%支持二审判决,1%认为不好说。二审法院为回应公众质疑,提出的理由中有如下三条:其一、要求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有差异;其二、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其三、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1]
案例二: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孕妇丙之夫被丁所驾驶的汽车压死,经交警部门认定:丁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赔偿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等。“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观点A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为保障胎儿的权益,人民法院不应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该胎儿即将出生,其母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观点B认为:观点A虽然在本案中能动地解释了法律,但是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该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能因流产死亡,也可能出生时系死体,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
“死立决”和B观点的主张系 “恶法亦法”观念的体现,而“死缓决” 和A观点的主张系“恶法非法”观念的体现。两类观念争论的实质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只能获得现行法律维护的实然正义和公平,在现行法律尚未改废之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其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裁判;另一方面,完全适用于每一个案或符合新理念的现行法律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跨越不合理的、滞后的法律障碍,给予当事人应然的正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