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无权限的行政主体从事了相应的行政行为,如果实体内容合法正当,针对某些特定情形可适用追认制度来治愈行政主体的不合法性。在适用对象上,追认制度应限定为以下两种情况:(1)地域越权,即无地域管辖权但职能相同的行政机关从事了不属于其管辖权限的行政行为,如果有管辖权限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与已存在的行政行为结果相同时,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追认的方式来治愈违法的行政行为。(2)在委托行政中,委托行政机关对不具有管辖权限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事后进行追认。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应当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其一,纵向越权,即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鉴于其违背了层级机制和行政隶属关系,而层级机制是行政管理发挥其功能的关键所在,所以此种情况应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否则会带来行政管理的混乱。其二,事务管辖越权,此种情形违反了行政中的各司其职和专业分工的原则,所以也应当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其三,专属管辖。
追认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到由谁来追认和何时追认的问题。追认只能由有行政权限的机关来进行,自不待言。在追认时间上,应当限定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
(二)在法律适用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进行严格解释
西方的经验表明,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困境,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法律解释来协调形式合法性和行政效能的紧张关系是另一重要路径。由于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权限分工是现代行政法实现科学行政,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构架和重要原则。所以在补正制度和追认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权限分工的功能不被这两个制度的运用而牺牲。所以在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时,要采用严格解释的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即使客观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如果适用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会导致行政正当程序的功能无法实现,或行政权限分工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时,应当排除效力矫治制度的适用。特别是当遵守法律的形式性规定可能会作出另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更有利的行政行为时,效力矫治制度更应当排除适用。
【作者简介】
徐以祥,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立法规划的另一种形式是列入提起审议的计划范围。信息来源, http://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8-10/29/content_10275167 _1. htm,访问时间2009年3月31日。
近年来,多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正制度进行了研究,总体上都对这一制度持推崇的立场。参见:叶必丰,张辅伦:《论行政行为的补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杨海坤,黄学贤:《违反行政程序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张峰振:《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载《政治和法律》2007年第6期;柳砚涛、孙子涵:《论行政行为的追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彭慧:《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理》,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王利明先生当年以《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一文,对当时合同立法和司法适用中把多数违法民事行为确定为无效的做法进行了深刻批评。这篇论文引起了广泛反响,王先生的观点也被后来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