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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困境和应对策略

  

  (二)理论依据


  

  主要运用于形式违法性的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质法治主义


  

  实质法治主义的思潮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影响力。与英美国家视行政正当程序为行政法制的核心和司法审查的关键所在不同,实体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治关键所在的思想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来就不乏影响力。强调抛弃法治的形式主义转向法治的实体内容的自由法运动及社会连带主义思潮分别在德国和法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受这种实质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行政法治的主要任务不再局限于防止专制和保护个体权利的正当程序的维护,而且还要肩负起维护实体内容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任,以此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法中代表实质法治主义思潮的理论是行政程序的服务功能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行政程序的功能只存在于其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公正性、适当性和合法性的促进和服务{6}。因此,虽然行政程序有瑕疵,但如果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具备合法性,应当容许行政机关通过补正措施,使整体的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和生效。因而,即使行政程序有瑕疵,只要实体的内容合法,程序瑕疵也可通过补正给予治愈,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效能理论和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效能理论是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另一理论支撑。形式合法性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然而,过分地、不合理地强调形式合法性不但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一种障碍,也未必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而且会导致行政效能的降低。因为行政机关不得不在行政的繁文缛节上浪费过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一个实质上正当和合法的行政行为仅仅因为颁发主体的不合法或程序及方式的问题就要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实现是极其不利的,因为行政机关或许就此不能颁发类似的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目标,或者要重新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行政的效能都要大打折扣。居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法院或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则此行政行为撤销或无效所引发的效率损失还会更大。因此,从促进行政效能的角度出发,通过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对形式违法性进行矫治,既维护了依法行政原则,也避免了行政行为因为形式的违法性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所引发的效益损害,无疑是促进行政效能的上佳制度选择。


  

  三、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正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对实质正当性、行政效能和信赖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在理论上被许多学者所推崇,而且这种理论的支持也体现在了行政程序法的起草中。然而,我国引入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却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困境。理论上,实质法治主义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滞后的重要理论原因之一,而且,民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法理构架决定了民法的原理不能套用到行政法中。实践中,我国的行政法制的现实任务与法国、德国等国大不相同,他们做法不能简单地照搬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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