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因权利导源于对人性尊严的保障
人性尊严就是人的尊严或指个人尊严,是人之为人自应拥有的权利。人性尊严的核心有二个:“其一,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得被要求或视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人若被物化、商品化,自然无尊严可言。其二,人得以自律自决,不因处于被超纵的他律地位。一个人在其基本权利行使的正当范围内,如果缺乏自治自决的机会,人也将丧失其尊严。”[14]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他的同胞尊重供自己,同样他也应该尊重其他每个人,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看待。人的尊严(人格)就在于此,正是这样,人才能使自己超越世上能被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的其他动物,同时也超越了任何无生命的事物。”[15]人性尊严是确认或解释人类的基本权利的通用范式。
基因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好处不胜枚举,但同时隐藏着人类抗逆自然选择所可能带来的种种不可知。生命科技除了影响人们的生命价值观外,还将生命置于被操弄、把持的境地。邱仁宗称这种现象为“将人客体化”。[16]在先进的基因技术越来越多的介入生命科学的基础研究、人体实验、疾病治疗乃至直接干预人的生命活动时,人的生命质量、生活质量、身心健康状态以及个人的权益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像未来科学家描绘的那样,一些科技工作者试图用基因科技去改变人的生命性状,进行生殖性克隆,对人的生命及其尊严的侵犯就更为严重。因为克隆人不宜于人类基因多样性发展,它以事先设定的方式抹杀了每个人独一无二的个性的生物学基础,从而从根本上侵犯了人的尊严与人类尊严。《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任何关于人类基因组的研究或研究之应用,尤其是在生物学、基因学和医学领域方面,都不应该超越对于人权、基本自由、个人尊严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群体尊严之尊重。”保障人性尊严是法的核心价值,其他价值和权利都是围绕着人性尊严的实现而开的。人类的基因权利最直接地反映和体现这一核心思想。尊重人格和人性尊严是基因权的基础与和核心。
三、基因权利属于基本人权
基因权利属于一束权利,属于新兴权利,并具有基本人权的一般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因权利的固有性
基因是人的生命的基础,没有基因就没有生命的诞生与延续。如同人拥有生命权一样,人对基因所拥有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固有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人,那么基因权利就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基因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让渡基因权将直接危及人性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