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基因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包含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基因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体主体。人类的基因资源需要从个人身上提取,那么个人对于自己身上的基因享有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人格权等。基因权利的集体主体又分为象征性的集体所有者——全人类、法律上的集体所有者——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基因资源的家族或社区、利用基因资源的研究机构或医院。[7]权利的客体是基因,具体的说主要是基因资源与基因信息。例如,基因隐私权的客体是基因信息,基因财产权的客体是基因资源,基因专利权的客体是范围广泛的基因发明创造。基因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人格权、基因知情权等,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
二、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
基因权利作为新兴权利,需要证成。笔者认为,科技创新导致法律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基因利益产生权利诉求;对人性尊严的保障最终导致了新的权利的诞生。
(一)基因权利发轫于科学技术创新
一切权利的产生都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离开了经济条件,权利就无从产生,更不可能得到实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众所周知,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会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改变,这决定了法的内容与权利必须不断的扩充和完善,不可能处于僵死不变的状态。生命科学的发展,使人们一方面对生命自然界眼花缭乱的现象有了深刻的认识,也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并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可是另一方面,也提出许许多多的社会、法律难题,对法律带来新的挑战。与科技发展脉络平行,人类在宪政主义的脉络与制度上也同时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十八世纪后半叶,人类对物理科学的理解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也在此时通过。[9]此后,成文宪法、有限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等宪政主义的基本理念与制度,逐渐扩展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10]近代科学技术从精神与文化两方面提升了人的主体观念,唤醒了人的权利意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阳光才照射出来,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11]科学技术不断解放人的思想,把人们追求自由与权利的热情推向新的境地。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或每一种重大的理论突破,都预示着人权领域的开拓与创新。例如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唤醒了人们的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并为自己的参与权与平等权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