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笔者反对否定论;赞同肯定论,理解怀疑论者。1.怀疑论者提出基因权却又对人类是否具有基因权表示怀疑,笔者对这种矛盾的态度表示理解,毕竟基因权利是新兴的复杂的权利,很多问题悬而未决。2.否定论者没有全面、正确理解基因权利的真正涵义。基因权利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基因保护中的缺陷与不足而产生的新兴的权利。基因权利是平等权,但又不仅仅是平等权;基因权利是财产权,但也不仅仅是财产权;基因权利是隐私权,但又不仅仅是隐私权;同样,基因权利不仅仅限于专利权。传统的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都不足以完整地涵盖基因权利。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拓展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就可以把基因权利涵盖进去了,不必要单独列出一项基因权利。但是,就算是扩展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它们每一项权利也只能将基因权利的其中之一涵盖进去。对某一传统的权利的调整只能解决诸多基因问题中的其中一个或一部分,如平等权只能涵盖基因平等权、财产权只能涵盖基因财产权等。因此,要使基因权利真正而完整的得到保障,必须把基因权利抽出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权利。3.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基因权利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存在的基础而变质,甚至挂一漏万,使受传统民法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由此,只有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基因权利才有利于保护人类的基因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前提下发挥保护基因权利的职能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对基因权利内涵的争议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于基因权利进行界定。倪正茂、陆庆胜认为:“基因权即与基因的研究、利用和保护等有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基因重组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基因计划思维实施,极大的增进了人类社会的福祉,为人类享有健康美好的未来生活勾勒了一幅美好的画卷;但同时,也带来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产生了许多新的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的一系列权利———即基因权利。”[4]王少杰认为:“所谓基因权就是基于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因技术的研发应用而产生的权利,基因权是一束权利,而非一项权利。”[5]饶明辉认为:“与基因有关的权利,可以称为基因权利。基因权利,从直观上来看,可以有不同类型。侧重于‘资源’方面,形成基因物权、基因社会权(环境权和发展权)。侧重于‘技术’方面,形成基因知识产权。侧重于‘信息’方面,形成基因人身权(基因隐私权)。”[6]以上学者对基因权利进行界定的共同点在于: 1.承认基因权利是一束权利或一系列权利,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 2.认为基因权利是基于基因上(包括基因研究、利用等)产生的权利;3.缺乏对基因权利属性的认识,没有回答基因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或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