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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权利初论

基因权利初论


张小罗


【摘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基因权利是否应当存在有三种看法: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怀疑论。笔者赞同肯定论。所谓基因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新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它发轫于科学技术的创新,植根于基因利益的诉求,导源于对人性尊严的保障。从权利属性上讲,基因权利属于基本权利。
【关键词】基因;应有权利;基本权利
【全文】
  

  基因是gene的中文音译,亦即“基本因子”,在希腊语中意思是“生”。基因是指负责遗传的一小段DNA,通过这一段DNA可以制造出各种蛋白质并进行各种反应,以完成生命过程。基因是每一种生物机体最重要的组成功能单位,是生命的密码,记录和传递着生物体的遗传信息,决定了生物体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生命现象。从孟德尔定律发现到现在,一百多年来人们对基因的研究日益深入。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53-152号决议批准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标志着遗传工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与基因有关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问题已经正式进入国际人权法的视野。2000年6月,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和英国首相布莱尔面向全世界宣布,从1990年开始进行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已经完成初步草图,当时克林顿以无比振奋的语气指出:“我们可以开始学习上帝处在创造生命时所使用的语言了。”该计划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一起被誉为20世纪科学的三个里程碑。伴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书和人类第一号染色体的基因测序图在2003年完成,人类进入了所谓的“后基因时代”。在生命科学的研究过程中,世界各国有不少关于基因隐私、基因专利权的报道,引发了不少关于基因权利的讨论:个人对于构成自己生命的基因究竟可以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基因是属于我们的私有财产还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基因所包含的信息应该受到保护还是可以随意公布?什么是基因权利?基因诉求和基因权利作为法学研究面临的新课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学术界关于基因权利的争议


  

  (一)对基因权利是否应当存在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基因权利是否存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怀疑论。肯定论者主要以王少杰、倪正茂、陆庆胜、饶明辉等为代表。其中王少杰认为:“随着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基因权将成为人类21世纪的一项新型权利……。”[1]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将在下面的基因权利的概念中详述。否定论者主要以李文、王坤为代表,他们认为:“基因隐私权歧视就可以包含在传统的隐私权范围内,解决基因隐私权问题也无需另外再建立一套新的新的法律制度,可以套用民法的调整手段。”[2]他们觉得保护基因权利需要法律依据,法律在这方面也确实存在缺陷,但是只需要扩大传统的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的保护,再加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够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根本不需要确立一个新的基因权利。怀疑论者主要以颜阙安为代表,他认为:“如果我们认为,人不仅是对具有生命潜能及基因资讯的细胞拥有所有权,更对其生命潜能与基因讯息拥有某种权利,问题就会比较复杂。在这种看法下,新取得细胞所有权的人,除非获得法律允许活细胞产生者之同意,否则他就不能任意运用科技去发动这些细胞的生命潜能或探知其基因资讯。这种权利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基因权(genetic right)。”但是颜阙安对基因权利存有疑虑,他说:“人对于潜在细胞中的生命潜能与基因资讯真的拥有如此绝对的权利吗?这种权利得以被证明的合理基础是什么呢?它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权利吗?如果是的,它的保护领域在哪?……也许出乎读者意外,我虽然提出了基因权之概念,但是我并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上述意义上的基因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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